以次充好 新买的电视机里竟有上千条观看记录

2015-03-04 09:48   来源:  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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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生活中,我们购买大多数商品的同时也购买了商家的“三包”服务,但是现实生活中,不少市民往往会忘记自己这一权利,或者分不清楚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这一权利。青岛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提示,不同商品享受“三包”的范围不同、期限不同,市民在消费过程中应提前知晓,购物后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及时维权。而随着网络购物日渐成为现代人生活消费的重要途径之一,网购存在的问题也日渐凸显,遇到问题该如何维权,买到假货该找谁追责呢?

  手机修了三次还出状况,能给换个新的吗?新买的电视机竟然存储了上千条观看记录,这机器是新的吗?据青岛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介绍,在市民投诉的关于手机和电视机等产品的售后问题真不少,根据相关规定,以次充好情节严重的,经营者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新买的电视机有千条观看记录

  以次充好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李先生2014年11月在商场购买的电视机,回家后发现电视内竟然存储有上千条观看记录!“这能是新机器吗?我发现还有不少迹象能看出这机器被用过。”李先生认为商家以旧机器冒充新机器卖给消费者的行为属于“以次充好”,涉嫌欺诈。李先生经相关品牌售后确认后,联系商场解决问题,商场方面却迟迟拿不出处理方案,导致消费者更加不满,要求商家按照消法相关规定进行退一赔三的相关赔偿。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提示: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经营者有此情形的,根据第第五十六条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修了三月还没好电视就这么难修?

  90天还没修好要免费换产品

  吕女士家的电视机购买于2014年5月,使用至当年10月电视机出现主要配件故障,售后称需要拉回厂家维修,吕女士询问大约需要多久,售后称无法给出明确时间,修好自会送还给消费者。一直到现在已经三个多月过去了,售后称仍在维修当中,让吕女士耐心等待,吕女士不知道还要等多久?

  青岛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提示: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应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根据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旧用和待修的时间。”

  充电器充电发烫这手机能退吗?

  附件换两次还不能用得退钱

  陶女士2014年10月3日在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手机,手机充电器充电时候经常发烫,经售后鉴定确认是质量问题,他们同意给陶女士维修充电器,但陶女士感觉用着不太安全,陶女士想知道这种情况能要求退换手机吗?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提示: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 、充电器 、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 、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现本规定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还货款;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据了解,性能故障指:充电器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使用指定充电器无法正常充电;电池充电后手机仍不能正常工作(判断依据为电池容量不小于80%);移动终端卡不能正常工作;外接有线耳机不能正常送受话;数据接口卡不能正常工作。

  手机修了三次能给换新机吗?

  三包期内修两次不好就能换新机

  董先生自2014年7月购买一部手机,期间因手机听筒故障已维修过三次,2015年1月2日手机听筒再次故障,致使董先生无法正常接听电话,董先生觉得手机反复故障,给董先生造成很大不便,而且董先生担心手机才用了半年就坏了四次,出了三包期后再坏该怎么办,商家答复的是只能继续维修,别无他法,董先生认为不妥。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提示: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第十九条规定:“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第二十条规定:“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第二十一条规定:“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郭冰 通讯员 李晓峰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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