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又来了一家"大润发"超市? 消费者分不清

2015-03-04 11:15   来源: 鲁南商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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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有消费者反映,到市区陶然路和通达路交会处的大润发购物时发现会员卡不能通用,才发现这家大润发前面多了“叶波”两个字。那么,这家叶波大润发与临沂人民广场地下的大润发有什么关系?2日,记者经过调查发现,这家叶波大润发实为淮安一家超市公司的分店,于今年1月29日开业,和人民广场地下的大润发并非一家。

  本报记者 孙飞霞 实习生 刘迪

  超市装潢、会员卡都极为相似

  2日,记者来到市区陶然路与通达路交会处附近的叶波大润发超市,远远望去,叶波大润发的门店名称与人民广场地下的大润发超市(以下称广场大润发)相同,皆为红色简体字“大润发”。仔细一看才发现,该超市的LOGO与广场大润发的红色LOGO不一样,该超市黄色LOGO上有“叶波”两个小字。

  一名导购员告诉记者,叶波大润发是今年1月29日才正式开业,与广场大润发不是一家,但是这里占地近千平米,而且日用百货区、面点区、熟食区、果蔬区、散称区、商品排列齐全,规模并不亚于广场大润发。

  那么,顾客是否知道叶波大润发与广场大润发并非一家呢?记者随机询问了正在购物的15名顾客,其中4人表示是第一次进来购物,他们以为就是一家的;有7人是附近的居民,他们也表示是消费购物后才知道叶波大润发与广场大润发不是一家的。“付钱的时候,用以前的会员卡扫不出来,我才知道原来这家超市全名是‘叶波大润发’。”正在挑选水杯的顾客刘女士说。

  从购物区出来后,记者来到叶波大润发服务台,提供姓名和手机号免费办理了一张会员卡。这张会员卡与广场大润发会员卡也十分相似,不仅背景底色相同,甚至连印上去的标语“新鲜、便宜、合适、便利”都一模一样,区别只是“大润发”三个字的字体和前面的LOGO不同(见上图)。“跟广场大润发的会员卡一样,我们超市的会员卡也可以享受部分商品会员价、换取积分,一元就是一个积分,只要攒够积分便可以兑换礼品。”服务台工作人员说。

  “我们注册了商标,所有手续都是合法的”

  叶波大润发超市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叶波大润发”很早就注册了商标,在全国拥有近70家连锁店,山东便有6家。“我们跟广场大润发不是一家的,‘叶波大润发’是我们的注册商标,而且超市的所有手续都是合法的。”

  记者在百度搜索“叶波大润发”,发现关于叶波大润发的相关信息并不多,也没有查到“叶波大润发”官网,倒是有不少帖子在讨论“此大润发非彼大润发”。

  为了验证工作人员的说法,记者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输入“叶波大润发”进行查询发现,确实存在“叶波大润发”这一商标,核定服务类目为进出口代理、推销、拍卖等。

  既然此大润发非彼大润发,可是突然间冒出了个“双胞胎弟弟”,广场大润发知道吗?大润发临沂店客服经理李毅告诉记者,两者不是一家,而且他们也不曾授权叶波大润发进行经营。“我们超市属于外资企业,于2001年进驻临沂,而叶波大润发是2010年在江苏淮阴市注册的商标。”

  张毅告诉记者,由于两家在门面装饰上非常接近,加上发放的会员卡也非常相似,不少消费者误以为两者属于一家。“自从叶波大润发开业后,我们每天都能接到关于会员卡无法使用的投诉,而且产品质量方面的投诉也有所增加。”

  张毅还表示,他们已经于2014年9月将叶波大润发商标侵权的相关资料递交到了临沂市工商总局商广科,相关部门也于2015年1月左右给予了协商回复。“兰山区工商局商广科给予了协调处理,要求叶波大润发对其LOGO做明显标示作以区分,并且要求他们更改会员卡背景颜色及款式。由于叶波大润发目前还没有作出改正,下一步我们将向总部汇报申请,然后确定下一步是否提起法律诉讼。”

  叶波大润发的行为让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

  大润发与叶波大润发都进行了商标注册,那么叶波大润发是否涉嫌商标侵权呢?

  临沂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李邦国表示,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显著标志。“商标就像身份证一样,不可能有重叠或者过于相似的商标。既然叶波大润发也成功注册了商标,两家的商标必然存在着区别,或许是字体字号,或许是图形LOGO与颜色。”“需要将两家的注册商标书放在一起对比,才能知道两者商标相似度多少,然后查看两者分别都对哪些部分做了详细规定,这样才能进一步判定叶波大润发是否存在商标侵权。”李邦国说。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单夫纯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突出使用是指将与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醒目地使用,所以叶波大润发这种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商标的行为会被认定为仿冒行为。”单夫纯说。

  他还表示,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还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即在同一客体上存在多个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时,按照权利获取的先后保护在先取得的权利,而在后权利的设立与行使不能侵犯他人此前已经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在临沂地区,大润发率先进入市场,经过十几年时间的积累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与市场,在司法实践中大润发享有在先的权利。”“叶波大润发与大润发的经营范围相似,门店名称处理上将“大润发”做了突出使用,很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所以大润发可以对叶波大润发提起诉讼,要求其进行商标侵权赔偿。”单夫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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