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即墨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4年度该院审理的涉及妇女权益保护案件的情况,并通过对六起涉及妇女权益典型案件的分析,给广大女性维权支招。
案例一
老汉想离婚赔生活费 原告张某(男方)与被告徐某(女方)于1961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由于性格不和,经常因为家务琐事争吵,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被告要求原告每月给付1200元的扶养费。法院经调查发现,被告徐某身体有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养老金收入微薄。而原告张某系退休公职人员,每月有4000余元的退休工资。即墨法院判决由原告每月给付被告扶养费800元。
点评:被告多年来在子女抚养、协助原告工作方面付出了较多心血,且身体状况较差、收入较少,原告在有经济能力的前提下应给予一定的扶养费。
案例二
父母出首付算赠与 原告江某(男方)与被告李某(女方)经人介绍于2004年8月17日登记结婚。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即墨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婚前购买房屋一处,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购房款由原告江某父亲出资6万元缴纳了首付,抵押贷款6万元。庭审中,原告主张首付6万元系原告父亲赠与原告个人的购房援助款,与被告无关。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即墨法院予以支持。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案例三
妻子有病小伙闹离婚 原告吴某(男方)与被告张某(女方)经人介绍于2013年1月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但是,在举办婚礼前,张某因精神疾病入住烟台肺科医院,婚礼没有如期举行。吴某认为,张某在登记前隐瞒了其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并起诉离婚。被告认为其病情复发是原告造成的,双方是夫妻关系,被告患病原告应承担全部医疗费。即墨法院认为,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即确立了夫妻关系。原告应给付被告医疗费的一半。
点评: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即确立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负有互相帮助、相互扶养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后因病支付医疗费,原告作为配偶应依法履行配偶应尽的义务。
案例四
孩子没人养不准离婚 原告兰某(女方)与被告郭某(男方)经人介绍于2006年10月登记结婚,2007年9月生育男孩,现随被告生活。2011年9月原告离家在外居住,再未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双方均要求孩子由对方抚养。法院认为,虽然有夫妻分居超过2年的事实,但在双方不能对子女做出妥善安排的情况下,应暂判不准离婚。
点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暂判不准离婚。
案例五
妻子失踪,可以判离婚 原告刘某(男方)与被告张某(女方)于1999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0年起共同生活。2004年8月被告张某离家出走,再未共同生活。2004年12月,刘某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第二次诉讼过程中,张某依然没有任何音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于2004年8月只身离家出走,再无音讯,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墨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点评: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时应提交所在村委证明、对方家属证明等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证明另一方现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案例六
房屋抵债,自食其果 2009年8月,原告孙某(女方)起诉被告姜某(男方)离婚,双方调解离婚。同年11月,原告起诉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平均分割财产。经调查,被告私自以夫妻共同房屋抵顶所欠债务,不同意分割房屋。后经调解,原告同意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10万元,债务由被告自行负担。
点评:本案中,男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记者 李保光 通讯员 贾升宗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