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女士在一家
美甲店预存1000元办理了
会员卡,结果只用了两次,隔一段时间再去就发现店铺已关门,门口有告示称:店铺已停业,卡内有余额的消费者可到店主朋友的店内继续使用会员卡。安女士看到告示后迅速联系店主要求退款,安女士表明店主违约在先,不能继续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不接受店主擅自将消费者转到他处的做法,但店主却不想给安女士退卡……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提示:根据将于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 ,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根据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另外,经营者有此情形的 ,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郭冰 通讯员 李晓峰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王泯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