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工委:"红头文件"违法 人大有权撤销

2015-03-10 06:2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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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珂、郑淑娜、袁杰、王爱立、武增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拼版照片) 新华社发



  3月9日15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了中外记者提问。

  地方立法权:

  不是一下子全部放开


  将过去4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扩大到全部284个设区的市是此次立法法修改的亮点之一。不过,外界也在担心此举或许会造成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冲突更加严重。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条规定过程中,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过类似疑问。比如,立法主体多了、立法层次多了,如何保证法制的统一?怎样避免地方立法的过多、过滥,以及有的地方立法权变为长官意志?”郑淑娜回应,为避免上述情况,立法法修正案从制度上设置了5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是“全面赋权、稳步推进”的原则。“这么多市有了地方立法权,但是地区之间的差异很大。”郑淑娜说,立法法修正案规定,省级人大常委会要根据“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和立法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并非一下子全部放开”。

  第二道防线是立法法修正案对这些“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还做了一定的限制,只限定在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几类事项。限定范围之外的事项还需要执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

  第三道防线,是必须遵守不抵触原则。“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四道防线,则是报批准才能实施。“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实施。省级人大常委会要对报送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果是不合法的,就不批,要退回去。”

  “如果前四道防线都没有出现问题,还出现违反‘上位法’的情况,还有最后一道防线 —— 备案审查制度,即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备案。”郑淑娜说,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要报国务院备案。发现有违法情况的,要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纠正。

  税收法定:

  三审稿不含税率系科学表述


  有记者提问,立法法修正案二审稿明确了税率调整由法律规定,三审稿却删除了这个规定。有人认为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大倒退。它一旦通过,就意味着全国人大默许国务院自行决定提高税率,从而增加公民或企业的税负。针对上述情况,立法法修改如何体现“税收法定”的理念,继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稿规定的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这个表述经过专家的论证认为不够科学。实际上税种就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为了表述得更加科学,我们采取了现在草案的表述。”郑淑娜说,这并非意味着不再执行“税收法定”的原则。

  舌尖上的安全:

  回收食品再生产,小心被拘留


  有记者问:去年多家快餐连锁企业因为使用过期劣质的肉引发了举国瞩目的福喜食品安全事件。就此,如何最大程度地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福喜事件虽然是个案,但是它对我们修改食品安全法还是很有启发的。”袁杰说,食品生产经营的链条很长,如何对食品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都加强规范,防止有害于食品安全行为的发生,这是食品安全法修改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袁杰说,为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应该符合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法律要求,以及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都作了明确的列举和要求,并且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现行《食品安全法》和修订草案都规定了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修订草案二审稿对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除了规定可以处以高额的罚款外,对情节严重的还可以给予行政拘留,这是二次审议稿增加的规定。”

  另外,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还会加强对食品保质期的管理,对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进一步保护举报人、鼓励知情者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等方面都作了规定。

  民告官:

  用具体规定解百姓告状难


  在中国“民告官”一直是一个很难的事情,而且老百姓胜诉的机会总是很少,这次修改可能会为“民告官”或者减少上访人员打通一个通路。在这次的行政诉讼法当中,对于政府尤其是个别地方政府有法不依、有错不究的问题,行政诉讼法将会有哪些新的惩处措施?

  袁杰介绍,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去年10月份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已经正式公布了,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大家都知道,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要解决的问题是‘三难’问题,最重要的一个‘难’就是老百姓告状难。”袁杰说,在行政诉讼法中对解决老百姓告状难有很细致的、具体的规定。“比如在法律中规定了立案登记制,比如完善立案、受理的程序,在受理窗口不能不接收老百姓的状子。比如规定了如果不立案有哪些救济措施,同时也规定了法院内部对立案的监督机制。这些都是从具体的规定入手,解决老百姓立案难的问题。”

  袁杰说,作为一个诉讼制度,它首先是一个救济的机制。她认为,在“民告官”中行政机关是被告,所以通过诉讼制度进一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是行政诉讼法一个很重要的目的,“比如规定了行政首长出庭的制度,规定了很多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制度。为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规定了提级管辖和相对的集中管辖制度。”

  立法与改革关系:

  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需求


  有记者提问:今年作为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中国的改革必然要向纵深挺进,打响“攻坚战”。而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了凡是重大改革必然要于法有据。如何能够做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

  “国家的立法工作和改革是相伴而行的,立法适应和保障了改革。”阚珂回应,在不同的阶段,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有不同的特点。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的规定和条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按照决定的要求,立法要和改革相衔接,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在的做法是对于重大的改革,党中央决策,国务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拟订方案,全国人大就相关的立法问题作出决定,包括作出授权。”

  阚珂介绍,当前立法和改革的关系上有新的特点和新的做法。首先是一次一授权。比如2013年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实施和执行,2014年针对上海自贸区扩展再次做出授权。另外,明确授权期限。比如关于授权“两高”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期限,就规定为两年。

  反腐败立法:

  加大对行贿犯罪惩处力度


  有记者提问:反腐败立法有无明确的时间表?

  对此,王爱立表示,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不仅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还包括行政监察法等。在去年10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进行了完善。其中规定,不再单纯以具体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而是将犯罪的情节和数额综合作为定罪量刑标准。另外,为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对行贿罪处理的处理也作了进一步的从严限定。

  限行限购等“红头文件”合法性:

  不符合法律的,人大有权撤销


  有记者问:立法法通过后,限行、限购等“红头文件”会被视为违法吗?

  郑淑娜: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由于一级政府行政管理的特殊需要,要采取一些行政措施,但是又来不及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此,考虑到一级政府管理的复杂性和紧急性事项的处理需要,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开了一个“小口子”。即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但是满两年必须要提交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如果不提交,满两年就要失效。

  现在媒体提到的“红头文件”,不是地方政府规章,虽然不属于立法法的调整范围,但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更不能设定减损公民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的规范。对于规范性文件,我国监督法规定,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是不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人大是有权撤销的。 本报特派记者 郝园园 娄花 魏海洋(本报北京3月9日电)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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