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3月10日消息 孩子悄悄购买了较昂贵产品,家长发现后还能不能
退货?答案是“能”。9日,市北区市场监管局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件。在2月28日下午,市北区市场监管局洛阳路所接到市民王先生投诉,称自家12岁的小孙子当天上午在家长未知情的情况下,在某商场
oppo手机专柜购买了1部价值1790元的手机。回到家被发现后,家长领着孩子要求商场退货,商场销售人员以手机已经拆封使用为由,拒绝退货。
洛阳所工作人员战军分析,按照《民法通则》,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接到投诉后,战军立即联系商场的销售人员了解情况,指出购买手机的12岁孩子尚属于民事能力受限人群,需由完全民事能力人代为履行,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缺少辨别能力,应在家长的陪护下进行购物,尤其是大宗电子产品应当在监护人的陪同下进行购买。
商场销售人员以“小孩成熟早,看不出是未成年,商场也无权要求顾客出示身份证”拒绝调解,同时称“手机属于电子类产品,一经拆封,无质量问题不能退货”。调解一时陷入僵局。但战军并不灰心,随后又从网上查找到法院相关判例,以案说法,说服商家应知晓未成年人必须受到保护,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劝说销售人员。经过多次反复的调解,最终销售人员同意全额退款退货。
3月9日,王先生终于拿到了全额退货款,表示非常感谢,还特地打电话到所里,对负责调解纠纷的战军同志提出表扬。战军解释,店家把东西卖给未成年孩子,买卖关系是不成立的,如果家长追认交易无效,那么店家就应无条件退货。因此也建议商家在售卖较昂贵物品时注意购买方是否为未成年人。
半岛都市报/半岛网记者 朱薪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