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南发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去年挽回损失800多万

2015-03-11 09:10   来源: 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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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回来的衣服,发现吊牌和商标不符;没穿几天的衣服出现开裂情况……这些情况你是否也遇到过?3月10日,市南区发布2014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其中包括缺斤少两、退换货等多个方面。据了解,2014年市南区市场监管局共受理各类消费投诉14500多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00多万元。

  ■案例一

  少两斤鱼干被罚五千

  
  崔先生在广西路某商店购买了小鱼干共20袋,因重量少了两斤,投诉到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经市南区市场监管局中山路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责令经营者补足两斤小鱼干,赔偿崔先生五百元并予以罚款五千元。

  【点评】经营者经营时应当保证足斤足两,诚信经营,若短斤少两,欺诈消费者,应当补偿消费者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二

  吃饭硌牙获赔医疗费

  
  台女士在某快餐店吃汉堡包,被小硬物硌伤牙齿,后要求赔偿治疗费用。经调解,双方同意由该快餐店相关人员陪同台女士到青岛口腔医院进行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该快餐店公司全部承担。

  【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等规定,经营方由于过错造成消费者伤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三

  答应退货却玩失踪

  
  银女士在香港中路某购物中心购买翡翠项链、手链等,发现翡翠内部有裂痕。商家也承认质量有问题,并同意给其退货,但后来商家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甚至躲着不见。银女士投诉到市南区消保委香港中路分会。经调解,商家为银女士退货。

  【点评】商家为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要求,否则消费者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或约定要求商家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

  ■案例四

  裘皮衣返厂修十个月


  宋女士在龙山路某服装店花1.8万元购买了一件裘皮服装,才穿了几天就出现了开裂的情况。商家答应寄回原厂修补,但近10个月后仍然没有寄回。宋女士提出退货要求,商家不同意,宋女士投诉到市南区消保委江苏路分会。经调解,商家为宋女士退货。

  【点评】根据《山东省皮革制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规定,商家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的,商家应当予以退货。

   ■案例五

  网上买电视订单被消

  
  郑先生在天猫网青岛某电器旗舰店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订购了一台电视机,约定分11期付款,郑先生按约定支付了首期货款。但商家在未与郑先生沟通的情况下,擅自取消了订单,并将首期货款退还郑先生。郑先生投诉到市南区消保委金门路分会。经调解,商家履行与郑先生在网络平台约定的购物交易。

  【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案例六

  羊绒大衣一洗全是褶

  
  钱女士在香港中路某大型商场花1999元购买了羊绒大衣,购买时商家告知可以水洗,消费者穿前水洗发现大衣全是褶,袖口还破了个洞,露出了线头,熨烫后还是不平整。消费者投诉至市南区消保委珠海路分会。经调解,店方给消费者退货。

  【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经营者以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案例七

  标签不符退一赔三

  
  王先生在市南区香港中路某大型商场花费3600元购买了一件皮衣,发现侧标与吊牌标签不符,王先生怀疑皮衣是假冒商品,投诉至市南区消保委香港中路分会,要求三倍赔偿。经调查,经销商在更换标签时出现失误。经调解,商家给王先生予以退一赔三的赔偿。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案例八

  商家违规要退额外费

  
  齐女士在淘宝上订购了一款座便器,购买时商家承诺总价款为380元商品款加20元管件费,但商家上门安装时,却又额外收取了80元热熔器使用费,齐女士认为商家违反约定,投诉至市南区消保委八大湖分会。经调解,商家为齐女士退还80元热熔器使用费。

  【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未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信息,多收的费用应当予以退还。

   ■案例九

  项链断了还伤人

  
  王先生于2014年年底在某商场黄金专柜购买了一条项链,刚佩戴没几天,项链就发生断裂,把王先生孩子的脸划伤了。经市南区消保委八大峡分会工作人员调解,商家为王先生退货,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五千元。

  【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应当退货并赔偿相关费用。

  ■案例十

  合同有规定退意向金

  
  消费者周女士在市南区福州北路某装饰公司,预交意向金订购了室内装修服务,装修合同上约定了意向金可退。后来,周女士通过多家比对后向该装饰公司提出退还意向金的要求,但装饰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不予退还意向金。周女士投诉到市南区消保委。经调解,为消费者退还2000元意向金。

  【点评】依照《合同法》等规定,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意向金可退,经营者就应当履行退还义务。 记者 郭玉华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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