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到来前夕,记者专门走访了青岛市旅游监察大队,了解到2014年岛城旅游投诉、旅游维权的一个整体情况,可以说“强制购物”等旅游法实施前的投诉热点已然成为“冰点”,消费者的不满意之处多在一些服务细节上,比如签证拒签,包机晚点,购物纠纷,行程长短等,这些事看似不严重,却也相当闹心。那么,为了避免这些事情的发生,消费者需要提前注意点什么?而万一发生纠纷,消费者又该如何理性维权呢?
[典型事件一] 被忽悠高价买首饰,退货还慢
事件回放:2013年11月底,家住人民路的王先生和老伴到一家保险公司办事,看到大厅的牌子上有公告,表示为奖励客户,低价提供中国港澳游,“我一看价格才1500元左右,比来回机票钱都便宜,觉得很实惠,就按照指示到了旅行社报了名”。同年年底,王先生和几十个伙伴一起到了中国香港,玩了几天才明白“便宜没好货”的道理,“吃住条件一般就不多说了,关键老带着你去购物,不买东西的话地陪的脸色就很难看”,王先生表示,其实去玩的人都有购物需求,他给孩子买了两条项链,其他人还有买摄像机等家电产品的,“结果回来一问东西的价格,竟然比青岛还贵不少,这怎么可能?”,王先生随即要求退货,但那边的商家总是要求“再等等”,而等不及的王先生只能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解决结果:经青岛市旅游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的调查,这家旅行社根本没有组团港澳游的资质,所谓的“低价出游”纯属忽悠,就这样,根据旅游法,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于王先生等游客的退货诉求,执法人员也在帮助协调。
事件点评:一般说来,出境游尽量选择经营比较规范、知名度比较高的大旅行社,而在购物过程中也要秉持理性,不要一冲动就买了。
[典型事件二] 延期出团,光退费就完了? 事件回放:与很多国人一样,赵先生与妻子都有着浓重的“宝岛情节”,很想好好游览一下中国台湾,去年7月,他们终于逮着放年假的机会,提前办好证件,交上团费,就等着出发环岛游了。
而不曾想到的是,在出发前3天,赵先生接到旅行社通知,团组因入台证未按期办理需要延期出团,他当即表示不同意延期,要求退团并给予违约赔偿。旅行社答应将赵先生夫妻两人的团费全额退还,但就违约赔偿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于是赵先生投诉了旅行社。
解决结果:青岛市旅游监察大队了解到相关情况后,积极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协议,旅行社退还赵先生夫妻两人全额团款并赔偿两人违约金共1000元人民币。
事件点评:咱们国家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明确规定,由于旅行社原因造成不能成行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赵先生这里,赔偿的金额为15%。有了法律做基础,旅行社让步是必然的。
[ 典型事件三]代办签证太“坑爹”,国际会议拖没了
事件回放:刘先生在朋友们看来是典型的成功人士,工作好收入高不说,还整天在空中飞来飞去,属于空中飞人,不过,“飞人”也吃了一次亏,本要参加的国际会议让代办签证给生生拖没了。“想起来就气人,我和其他5个同事本要在去年年底到迪拜参加一个行业的国际会议,因为当时工作比较忙,就委托一家旅行社给我们代办签证”,刘先生表示,他们于出发前两周口头委托旅行社为其办理签证手续,并于出发前10天交纳了6人的签证代办费6600元。“因为觉得事情不大,所以也没签协议,后来,旅行社只告诉我们5到7个工作日可办出签证。但之后迪拜那边未按时出签,最郁闷的是,旅行社也没提这个事,造成我们两次买、退国际机票,而且最终也没赶上会议。
解决结果:刘先生投诉了旅行社,要求赔偿签证费、会议注册费、国际机票退票费和误工费2.4万元,而经过青岛市旅游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进行调解,最终,旅行社赔偿给刘先生等人7600元。
事件点评:根据《旅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提供代办服务,并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刘先生的合法诉求自然会得到回应。 [典型事件四] 退团担责,驴友不能太“任性”
事件回放:今年年初,刘女士和母亲报名参加岛城一家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双飞6日旅游团。出发当日,旅行团乘坐的航班计划晚上9点起飞,结果延误到当晚12点左右起飞。而晚上10点时,刘女士在候机厅接到好友电话,称寄托在其好友家的孩子生病,刘女士非常着急,于是将两人登机牌交由候机厅服务人员后便匆匆离开机场。在回家的路上刘女士通知旅行社业务人员,称自己已经退掉机票,要求退团,但未告诉旅行社此航班延误。因机票代售点已经下班,旅行社业务人员第二天一早便联系代售点,发现机票并未退票,航空公司已按客人自行误机处理,造成刘女士两人双程机票损失。而按照刘女士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游客出发当日退团,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旅行社方面认为,刘女士两人在出团当日擅自退团,造成机票损失和地接空车空房导游费用等损失,应扣除“旅游费用总额”作为违约金。刘女士则认为不合理,双方争执不下。
解决结果:经青岛市旅游监察大队的调解,双发达成了协议,由旅行社退还刘女士两人团费800元。
事件点评: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在本次事件中,确由刘女士承担主要责任,“她单方终止履行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损失。但鉴于刘女士对旅游合同和航空退票方面缺乏足够的认知,并非恶意违约,因此建议旅行社尽量降低损失,最终旅行社退还800元”,旅游监察大队相关人士提醒广大驴友,如果要退团的话,尽量与旅行社有一个比较详细的沟通,这样双方的损失都可以降到最低,消费者违约的费用自然也少了。
[专家提醒] 理性购买旅游商品 理性维权
青岛市旅游监察大队的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在他们接到的旅游投诉中,购物纠纷一直是一个大头,“以前是强制购物比较多,有的导游甚至采取锁门等极端方式,而自从《旅游法》实施后,这种情况基本没有了,但购物细节方面的争议却仍然不少”,比如,有的旅行社虽然不强制,但却延长购物时间,造成游客逛景点的时间少了,还有的则是物品有问题,有的游客到云南购买高档玉器,回青后认为与承诺不符要求退货;还有的游客在澳大利亚购买羊毛毯,认为尺寸不够,要求赔偿等。
对此,游客要力争做到以下几点:一、在外出旅游时应当选择正规旅行社,并签订旅游合同,要了解合同内容和旅游线路,以及几个购物点等,而对于旅行社是否有经营资质,可拨打12301核实;二、购买商品时要熟悉商品的产品说明书和合格证书,警惕购物陷阱。
另外,一旦发生问题,消费者在维权上也要理性,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要以拒绝登机、乘车或拒绝住宿、滞留不归等手段来扩大矛盾。
[记者手记]莫让“在线旅游”成消费维权盲区
“我们都知道旅游行业是在向上增长的,但旅行社方面却感觉不大到,那增长的那一部分去哪儿了?基本都去网站了”,岛城一家旅行社的负责人表示。确实,随着自由行、自助游的兴起,“在线旅游”或“互联网旅游”呈现出异军突起的态势,但是,从一个方面看,相关的监管工作却跟得不太紧,比如说,与旅行社发生矛盾,小伙伴们都知道向旅游局投诉,那和网站发生矛盾该怎么办呢?旅游局能管得了互联网企业吗?这些新的问题已经开始出现,从去年开始,一些“在线旅游”的返现难、返现费周折的现象就开始出现,此外,一些网站推出的旅行套餐违反航空公司规定,收取高额退票费的事件也被央视曝光。出了问题不可怕,但关键是,不能让“在线旅游”成消费维权的“盲区”。去年7月,《旅行社产品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和服务要求》、《旅行社服务网点服务要求》等五项旅游业行业标准开始实施,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首次作出规范,这是一个好的开始,一次自律的显现,但是,其真正规范起来,还是需要主管部门、电商平台的共同参与。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