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雪松 通讯员 李阿欣) 好心捎带同学,途中却遇
事故,同学嘴部受伤,受伤同学诉至
平度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日前,平度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好意捎带而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
张某系在校初中生,2013年10月25日,张某骑自行车捎带其同班同学赵某放学回家,当行驶至南村镇某村水泥路时,与对行的方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赵某嘴部受伤。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5000余元。经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赵某牙齿需定期修复更换,费用不菲。2014年7月,赵某在家人代理下,将方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三万余元。在收到应诉通知后,张某惊讶不已,自己本是好心捎带,且也受到惊吓,告他没有道理。办案法官在受理该案后多次组织调解,但均被张某及其家人拒绝。
法院认为,
被告张某、方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都应关注道路车辆情况,确保行驶安全。因二人在道路上行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发生车辆相撞事故,致原告受伤,又未及时报警,双方将肇事车辆移离事故现场,现场发生变动,致使事故责任无法查明,难以确定责任大小。被告张某、方某应平均承担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方某、张某平均分担原告赵某各项经济损失。
办案法官提醒,好意捎带别人,一旦发生事故,自己也会承担相应责任,应谨慎对待“
搭顺风车”的行为。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