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参加婚礼醉酒次日身亡 14名同桌被判担责

2015-03-15 07:3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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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2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参加婚礼宴请过量饮酒后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同桌共同饮酒人均被判赔偿死者相应经济损失。

  曹某、朱某夫妇与王某是一个工地上的工友。去年3月19日,王某的儿子结婚,王某于3月18日晚提前宴请大家。当晚,曹某夫妇和其他工友先后到长安区韦曲街道东兆余村一餐馆赴宴。赴宴的有两桌人,其中曹某与事主王某,工友董某、孙某等共15人坐一桌,其妻朱某则与其他人在另一桌。宴席从当晚8时许持续到晚11时许,两桌人共喝掉白酒13瓶,其中曹某所在一桌喝了11瓶。当晚11时许,曹某、朱某夫妇离开餐馆,刚出餐馆不久后曹某便因不胜酒力醉倒。随后,朱某联系负责接送参宴人员的姚某开车将曹某送回其住处。当晚,朱某一直陪同曹某。次日早上8时至9时之间,朱某发现曹某一直昏迷不醒,且意识不清,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时曹某已死亡。

  去年4月23日,朱某和两个女儿以及曹某母亲一起向长安区法院起诉,要求当晚与曹某同桌的王某、孙某等14名被告赔偿约54万多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精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或轻信能够避免,其本人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伤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同饮人的14名被告在饮酒期间及酒后并无过错,对曹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原告方在公安机关释明的情况下仍放弃尸体检验,导致最终失去解剖检验条件,致曹某死亡与饮酒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专业和法律上的界定,因此原告要求王某等14名被告承担过错责任之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曹某当晚饮酒过度,回家途中不能自主行走,意识不清是客观事实。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中排除刑事案件,说明曹某当晚饮酒过量对其身体已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依照《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虽然各被告对曹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但应酌情分担相应民事责任。

  今年3月12日,法院依法判处宴请人王某对曹某的死亡承担补偿责任5000元;最后离席的何某、姚某等8人各承担补偿责任2500元;参与饮酒但离席较早的孙某等4人各承担补偿责任1500元;未饮酒且离席较早的李某承担补偿责任500元。

  据《华商报》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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