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严肃处理两起安全事故 15人移送司法机关

2015-03-19 09:45   来源: 大众日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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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袁涛 报道

  本报济南3月18日讯 今天,省政府发布通报,分别对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蓬莱市“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作出严肃处理,认定该两起事故均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其中,对“11·16”事故中涉嫌犯罪的8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22名责任人依法依纪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11·19”事故中涉嫌犯罪的7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32名责任人依法依纪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1·16”事故车间为非法建设

  2014年11月16日18时36分,位于潍坊市寿光市龙源镇的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厂房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13人受伤,4000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2666.2万元。经省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龙源公司厂房非法建设,北厂区制冷系统供电线路敷设不规范、系统超负荷运转、线路老化,致使8号恒温库内,沿西墙敷设的冷风机供电线路接头处过热短路,引燃墙面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火焰烟雾从8号恒温库门蹿出后,引燃了库门上方的氨管道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加工车间吊顶及房顶彩钢板(中间填充物为聚苯乙烯夹芯板)和车间西侧的包装纸箱,火势迅速蔓延。

  省政府事故调查组的调查认为,在“11·16”事故中,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为:一是起火后,火势从起火部位迅速蔓延,聚氨酯泡沫塑料、聚苯乙烯泡沫塑料、PVC等材料大面积燃烧,产生高温有毒烟气。二是事故车间为非法建设,无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厂房未经消防验收备案,车间内逃生通道不符合规定要求,火灾发生时人员无法及时逃生。三是龙源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员工缺乏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和能力。

  据“11·16”事故处理结果,龙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裴九志,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责任人、股东裴九文,公司北车间主任柴永富,公司北车间制冷工关增山等4人被执行逮捕或批准逮捕;因涉嫌渎职,寿光市公安局化龙镇派出所民警卢猛长,化龙镇派出所教导员王建海,化龙镇经贸委办公室主任张洪光,化龙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杨杰等4人被移交检察机关处理;寿光市公安局化龙镇派出所所长单林等22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寿光市委副书记、市长赵绪春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寿光市委书记朱兰玺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针对“11·16”事故,省政府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下大力气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逃生和应对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强化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工作,开展全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确保隐患整改到位,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1·16”重大火灾事故发生经过

救援人员在“11·16”事故现场搜救。(资料图)



  2014年11月16日18时30分左右,正值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休息吃饭时间(企业夜班时间为19时),公司员工陆续进入北厂区工作,车间满员人数为140人,当日车间当班人数129人,流水线南北两侧各60余人,正在进行装箱作业,另有1名为不在本车间上班的本厂装卸工,事故发生时正在车间打开水。

  18时36分,龙源公司北厂区生产车间内流水生产线南侧装箱工姚文青发现正对面的8号恒温库顶部起火,火势通过8号恒温库门迅速向车间蔓延,姚文青立即向车间外跑并大声呼喊“着火了”。在车间内工作的员工迅速向东、西两侧逃生,随后火势蔓延至整个车间。逃出车间的员工迅速向企业负责人报告火情,企业组织员工利用厂区消火栓和灭火器进行灭火,并从冰池处营救员工,但火势未得到有效控制。

  18时41分,寿光市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调集力量赶赴现场处置。潍坊市、寿光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先后调集消防官兵160余名、公安干警150余名、城管人员100名、化龙镇机关干部50名、企业专职消防员20名,出动消防车27辆、企业专职消防车3辆、医疗救护车11辆、工程车11辆,共同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在施救过程中,共组织开展了21次现场搜救,经排查确认事故发生时车间当班员工129人,99人逃生,18人死亡(1名装卸工,事故时在车间打水),13人受伤。大火于当日23时10分被扑灭。

  “11·19”事故面包车严重超员致伤亡扩大

  2014年11月19日7时24分,在蓬莱市潮水镇平小路与烟台蓬莱国际机场连接线交叉路口,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2人死亡(其中11名儿童),3名儿童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16.8万元。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张爱敏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和戴世林驾驶的重型自卸车在新机场路与临时土路交叉路口相遇,由于临时土路坡度过大、安全视距不足,两车驾驶人均不能在安全距离内发现对方;重型自卸车被私自加高货厢挡板,严重超载,造成制动效能及横向稳定性下降,在向左打方向避让时,转向过急,在离心力的作用下,车辆向右侧翻,加高的货厢压砸在小型面包车左前顶部,倾倒出的沙子将小型面包车掩埋,造成事故发生。小型面包车严重超员,导致伤亡扩大。

  据“11·19”事故处理结果,肇事小型面包车驾驶员张爱敏(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戴世林(重型自卸车驾驶员)等5人被批准逮捕或取保候审;蓬莱市潮水镇晓风小学校长冷德发,蓬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四中队中队长辛彦君被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蓬莱市潮水镇晓风小学教师吴艳艳等32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蓬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培歧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针对“11.19”事故,省政府要求,要进一步落实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和监管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和集中接送学生儿童车辆的安全监管,强化道路设施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11·19”事故事发现场。(资料图)



  2014年11月19日7时许,戴世林驾驶的鲁FN7610重型自卸货车从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沙场装沙出发,到潮水镇永慧通搅拌站送沙,沿302省道、泊柳路潮水镇小雪村处进入新机场路,在新机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

  7时许,张爱敏驾驶的鲁Y9P118小型面包车从潮水镇郭家村出发沿途拉幼儿到潮水四村幼儿园,在大柳行镇道头村及潮水镇小雪村、峰山葛家村、峰山朱家村等4个村接上14名儿童后,沿平小路经临时土路由东向西驶入新机场路至事故发生地点。

  7时24分,重型自卸货车在新机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路段,发现由东向西行驶的小型客车后先采取制动措施,继而向左转向避让,在转向过程中重型自卸货车向右侧倾翻,其货厢右前上部砸在小型客车左前顶部,两车又共同向前运动一段距离至最终位置,在此过程中小型客车严重损坏,重型自卸货车所载的沙子将小型客车掩埋。

  7时35分,蓬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接到蓬莱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事故情况通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并迅速与先期到达的潮水镇派出所民警及消防官兵对小型客车进行救援,同时逐级进行了报告。烟台市和蓬莱市两级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理和善后工作领导小组。

  11月19日确定在事故现场有1名面包车驾驶员和3名儿童遇难,后有8名儿童在抢救过程中死亡;3名受伤儿童经医院观察和治疗后,现已出院。事故共造成12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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