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开发区交警整治校车安全 发现违法快来举报

2015-03-24 11:2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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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交警大队民警对辖区内校车进行检查。



  自开学以来,日照开发区交警大队就展开了对校车的查处力度。通过组织民警到各学校查处接送学生车辆,并结合前期交警部门在校车临检时掌握的基础档案,交警部门对仍存有隐患问题的12台校车统一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与此同时,针对个别校车从业人员企图利用民警巡逻时间差、检查间隙蒙混过关的情况,大队民警利用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对问题车辆整治力度。

  不具备准驾资格还多次与民警“打游击”

  3月16日下午,整治组民警来到日照开发区实验学校附近,对停放在此的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检查。此时,一辆车牌号为鲁L**181的校车引起了民警注意。当时车上只有一名驾驶员,但是民警核对发现,司机的驾驶证为A2证,并不具备驾驶该大型专用校车的准驾资格。

  在民警的追问下,该车司机路某表示,自己并不是司机,将车开来的是一名姓范的师傅,随后还打电话叫来了范师傅。民警核对范师傅A1驾驶证后将车交给了范师傅,并嘱咐路某一定不要贪图省事自己违法驾驶。

  第二天上午,整治组民警通过侧面了解,车主路师傅仍然在违法驾驶该校车,范师傅只是他临时找来应付民警检查的。下午,民警再次来到开发区实验学校,发现路某仍在车上,看到民警前来,路某又打电话叫范师傅来搪塞民警。民警见此只好假意离开。

  大约10分钟后,路某见民警离开,便驾驶着载满学生的校车离开了乘车点。这时,民警赶紧驾驶警车紧随其后,并示意停车接受再次检查。只见刚刚还承诺自己不负责开车的路某,正堂而皇之坐在驾驶室座上,看到了民警,路某一时竟说不出话来。随后民警联系来范师傅驾驶该校车将学生送回,并暂扣了路某的驾驶证。

  驾校报名要排队92年小伙“自学”开校车

  17日中午,民警在辖区奎山街道进行走访过程中,接到群众反馈:称该街道某村一名小伙子孔某,虽然一直没有驾驶证,但是却一直开着面包车接送学生,今年一开学,孔某就把车辆换成了一辆中型专用校车。但是据村民反映,孔某至今也没办理相关牌照,更没有驾驶车辆的资格。

  整治民警立即对这条信息进行了梳理研判。按照要求,驾驶校车需要取得准驾车型3年以上,但是孔某为1992年出生,按照年龄推算,3年前它并不具备申请驾驶中型客车B1的资格。民警便在孔某可能经过的路上进行巡逻检查。

  3月19日下午17时55分,民警驾驶便车在迎宾路进行蹲点时,发现该孔某驾驶着校车行驶过来。民警便立即另一组民警通报了该车动态,然后前后夹击将孔某的车辆查获。经检查发现,孔某只具备C1驾驶证,并不具备有驾驶中型专用校车的驾驶资格。

  见自己被查,孔某向民警辩解道,因为目前日照增驾B1驾驶证比较困难,需要到外地排队考试,自己一方面嫌麻烦,一方面认为自己并不在市中心接学生,应该不会被交警查到,所以便心怀侥幸心理,买来新车后自己练习了几天,感觉没问题后就自己开起了校车。民警还了解到,孔某所驾驶的中型专用校车还未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好机动车登记,也未经过任何审批手续就擅自接送学生,按照规定,民警将孔某的车辆进行了暂扣,还将这一情况反馈给车上学生的家长学校。

  发现校车违法,快点来举报

  “连续查获的这两起准驾不符案件,体现出来的都是校车车主只求经济利益而对交通安全法规的漠视。”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盛同俊介绍,明知道自己不具备校车准驾资格,却置学生乘车安全于不顾“任性”驾驶,这样的违法要不得。

  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4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违反该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违法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记12分的处罚。

  据悉,这两起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民警将按照规定顶格处理,同时希望市民再发现此类涉及学生交通安全隐患的行为,能及时与他们联系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633- 3662268微信号:rzkaifaqujiaojing新浪微博:日照交警开发区大队。

  文/图 记者 侯彦平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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