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3月27日讯(记者 李保光) 因公司急需资金,邵某某、孙某某共谋,在青岛地区以高息为诱饵融资。截至案发,二人在其他人员的帮助下共融资8700余万元。日前,法院审理认为,二人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邵某某、孙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和八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据了解,刘某某(另案处理)系锦州辽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和黑龙江克山龙能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急需资金,即委托被告人邵某某以月息5%为诱饵从社会上融资。邵某某持刘某某提供以上两家公司的公章与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共谋在青岛地区吸收投资客户。
2010年11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在被告人黄某、尹某等多人帮助下,针对不特定公众,以月息5%至7%发展投资客户,共吸收资金人民币8772.66万元。2012年5月份,在得知被群众举报后,孙某某、黄某、尹某等人投案自首。2013年1月份邵某某也被刑事拘留。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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