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4月1日讯(记者 郝园园 ) 记者4月1日采访得知,本市日前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纳入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纳入市级统筹管理。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根据通知,全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未开展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以及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的区市,应当从2015年1月1日起启动。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用人单位均按缴费基数1%的比例为本单位全部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纳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职工随用人单位整体参加生育保险后,缴费次月起,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纳入统筹支付范围,生育津贴标准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整体参加生育保险后,对于新招入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参加生育保险登记,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待遇。
据悉,通知实施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基金与企业生育保险基金合并管理,全部实行市级统筹。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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