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本市生育保险事业的发展,增强生育保险基金统筹保障能力,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和《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纳入市级统筹管理。
《通知》明确,全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未开展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以及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的区市,应当从2015年1月1日起启动。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用人单位均按缴费基数1%的比例为本单位全部在编在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纳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职工随用人单位整体参加生育保险后,缴费次月起,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纳入统筹支付范围,生育津贴标准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该《通知》实施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基金与企业生育保险基金合并管理,全部实行市级统筹。各区市生育保险基金历年结余部分于2015年3月底前全额上解市社保局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由市社保局上解至市财政局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郝春梅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王泯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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