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堂吉伟德
4月3日,经过重新修订的《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据此,志愿捐献遗体实现自我作主,无需征得直系亲属签名同意;执行人的范围也有所扩大,既可以是近亲属、好友,也可以是所在单位、居委。(4月4日《信息时报》) 遗体捐献的个体意愿不高,需求与供给之间差距悬殊,根本原因在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限制,对遗体的“自我决定”受到干忧太大,法律门槛过高。一些捐献者即便自己能够做到义无反顾,也可以不顾及家人的感受,然而在法律方面,一个“需要征得直系亲属签名同意”的程序设计,导致很难达到捐赠目的。一些危重病人生前虽然表达了要捐献器官的意愿,与接收单位签订了协议,并进行了公证,但如果其直系亲属反对而不签字,捐献工作也会不了了之。
一起成功的遗体捐献,除了要有捐献者的真实意愿表达外,还需要获得其家人的理解与同意。比如因乳腺癌复发而去世的著名青年歌手姚贝娜,生前表达了捐献器官的意愿,并获得了其家人的同意与尊重。然而大多数情况下,“死要全尸”的理念成为最大的制约,尤其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较大的老人,对孩子捐献器官的做法并不理解,囿于内心的抗拒会拒绝签字。
自己的身体自己不能作主,这并不符合对权利尊重和保护的原则,也无法真正破解观念的束缚。英国总人口为7000万人,却有1700万人在生前登记志愿捐献器官组织,占全国人口的1/4。如此高的器官捐献率,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的身体我作主”的保护原则下,简化的程序让遗体捐献的成功率有了可靠的保障。
法律程序不轻松,个人权利不自由,遗体捐献的困局就难以得到真正的突破。时下国内遗体捐献率不高,成功率更低得可怜,除了要加大宣传形成更大的共识,还要注意通过简化程序,让“个人意愿”得到充分满足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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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