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陈先生向城市信报/信网记者反映,自己在2012年将四十万元借给了一位朋友,当时朋友承诺若到期还不上钱 ,就将李沧区的一处房产算是以四十万元卖给陈先生。等到了还款日期,朋友没钱还给陈先生,更令陈先生气愤的是,朋友的房产根本就是个“假”房子,房产证都是伪造的,之后朋友一拖再拖,到现在陈先生仍旧没拿回来钱。
借出去的钱换来假房产证
据陈先生介绍,在2012年6月,陈先生的朋友,在一家银行青岛分行任职的张经理,联系到陈先生,说银行的一位客户周先生向银行申请贷款,由于用钱比较急,银行无法给周先生办理相关业务 ,张经理便私下联系陈先生,希望陈先生将个人的四十万现金借给周先生。陈先生一看是银行的朋友介绍的周先生,就感觉比较放心,陈先生和周先生便通过张经理介绍认识,陈先生借给周先生四十万现金。
在2012年6月中旬,周先生联系到陈先生,准备借款四十万元以用来装修宾馆,15天之后就能将四十万元还给陈先生,陈先生见还款时间较短,也并未与周先生计算借款的利息,周先生口头承诺还款后会以其他方式重谢陈先生。陈先生仍旧感觉不太放心,便提出需要有房屋作为抵押担保,以防万一。周先生欣然接受,并表示自己在青岛市李沧区灵川路有一处房产,面积有将近300平方米,若15天之后不能还给陈先生四十万元,就算是将李沧区灵川路的房子卖给陈先生。在双方签订借款协议时,也一同签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周先生当场拿出了灵川路的房子的房产证原件给陈先生看,陈先生看到房产证上所有信息都有,房地产权利人的名字也是周先生,并且周先生也带着陈先生到李沧区灵川路看了房子,周先生这才放心,签了合同并且将自己的四十万元借给了周先生。
到了2012年6月底,陈先生在15天之后,向周先生要还款的时候,周先生说自己现在还不上钱,让陈先生拿着灵川路房子的房产证原件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陈先生想到周先生肯定也是会有难处,于是便没有催促周先生还款,当陈先生拿着房产证到了青岛房产交易中心之后,陈先生傻了眼,房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拿到房产证便告诉陈先生,这个房产证是伪造的,封面让专业人士一看就知道是假的,房产证内容里,包括房产证号、房屋地址、房屋状况、土地状况等信息,经过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查询,都是真实有效的,但是房地产权利人的名字却并不是周先生。也就是说,周先生伪造了房产证,将一处不属于自己的房产卖给了陈先生,这样周先生拿到了陈先生的四十万元,但是却“卖”给了陈先生一处根本不属于自己的假房子。
无数次联系周先生无果
陈先生通过房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确定周先生伪造房产证一事之后,就一直试图联系周先生,催促周先生还款,据陈先生介绍,从2012年6月到现在,已经有接近3年的时间了,这期间陈先生很多时间都联系不到周先生,少数几次联系到周先生,周先生都是在电话里对陈先生说,让陈先生再等等再等等,很快就能还上钱了,可是马上就三年了,陈先生也希望事情能有个了解,“现在我真是没什么耐心了,咨询了懂行的人,都建议我走法律程序,不然照这个情况很难要回钱来了。”陈先生向记者表达了无奈之情。
2015年4月8日,城市信报/信网记者通过电话试图联系周先生及其亲属,但是记者拨打了三个电话号码,其中一个号码已经停机,一个号码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另外一个电话能打通但是始终没有人接听,所以记者最后也没有联系到周先生。
与此同时,陈先生也在2015年4月8日,到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咨询,工作人员告诉陈先生,像这类情况需要到事件发生地的公安局报案。在4月8日下午,陈先生到了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报案。
律师建议走司法程序
4月8日,城市信报/信网记者联系了相关律师,律师表示,像陈先生与周先生这类的经济纠纷今年来出现很多,很多情况都是借钱的一方还不上钱,并且一拖再拖。律师表示若周先生确实伪造了房产证,那就违反了刑法,房产证属于国家公文,我国《刑法》中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定义、量刑。事件中周先生伪造了房产证就触犯了法律。律师建议陈先生走司法程序,以解决此事。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杜少龙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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