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4月9日讯(记者 许乃丹 实习生 王玉珠) 4月9日,青岛市殡葬管理所计财科副科长季某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一案在市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季某因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季某当庭未表示上诉。
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季某利用其担任青岛市殡葬管理所计财科副科长的职务便利,在某机械公司中标殡葬管理所火化机尾气净化处理项目消烟除尘设备采购的过程中给予对方帮助,后季某分两次收受对方现金1万元和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用于个人消费。2009年至2013年,季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与苏州某供货商结算货款过程中提供方便,分三次收受对方现金2.3万元;2011年7月至2013年1月,季某在与浙江某供货商结算货款过程中给予帮助,分三次收受对方价值9000元的购物卡。案发后,上述4.4万元贿赂款已追缴。
另经查明,2001年12月至2006年6月,经青岛市殡葬管理所所长高某某、副所长丁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决定,安排时任殡葬管理所会计的季某,通过浙江某供货商先后在浙江省注册成立了温岭市海艺工艺品厂、温岭市艺德工艺品厂等七家空壳公司(以下统称“温岭公司”)。为套取现金,根据殡葬管理所要求,各供货商均需通过“温岭公司”进行结算,经“温岭公司”加价后再销售给殡葬管理所。通过上述方式,青岛市殡葬管理所共套取国有资产2396万余元。高某、丁某等所领导集体研究,交由季某等人经办,将其中788万余元借发放福利或补贴的名义,分配给单位全体职工。其中,季某分得7.7万余元。
2003年,高某、丁某等人研究决定将通过“温岭公司”套取的国有资产中的561万元投资成立了昌邑得益工艺品有限公司。2006年9月,高某、丁某等人决定将该公司出 售他 人。2006年12月至2012年7月,经丁某等所领导集体研究后,由季某经办,将出售款和“温岭公司”退税款共计507万余元,以各节假日补贴为名分配给单位职工。其中,季某分得7.2万元。200 6年 9月至2012年8月,经丁某等决定,由季某经手办理,多次动用公款购买大型商场购物卡共计106万余元,以节假日补贴名义私分给单位全体职工,并开具虚假发票,以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和食品等名目在单位财务报销。其中,季某分得1.8万元。综上,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合计140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青岛市殡葬管理所为国有事业单位,季某作为殡葬管理所的会计人员以及会计部门负责人,参与实施了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活动,私分数额巨大,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季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4月9日,市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季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季某当庭未表示上诉。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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