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欠债女子成被告 律师:个人债务由个人担

2015-04-14 08:18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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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出场律师:霍玉梅  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婚姻继承

  案例一:丈夫借外债,她要一起还吗?

  “我经手的离婚官司中有不少都是因为家庭出现债务危机闹腾的。”近日,信报律师团律师霍玉梅给城市信报/信网记者讲述了两起债务纠纷引起的家庭矛盾。青岛市市民刘某向朋友盛某借款160万元,到期没有偿还被告上法院。2013年,青岛市基层法院就盛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刘某于2013年7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盛某160万元及此前利息20万元等,之后因刘某未按期还款,盛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刘某与其爱人1998年登记结婚,案件执行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该基层法院于当年9月作出执行裁定,追加刘某的爱人为该案被执行人。”霍玉梅表示,因刘某妻子与刘某婚内一直经济独立,得知丈夫借了高额外债的事儿之后她一直很生气,俩人经常为此事吵架,她并不想替丈夫还钱。

  那么本案中,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只确定夫妻中的一方为债务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能否依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律师说法: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霍律师表示,民事责任主体及责任具体内容的确定应当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解决 ,执行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作为被执行人应当非常慎重,若法无明文规定或授权不能进行追加。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实体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规定,与之类似的相关民事实体规范很多,如连带保证等。另外,该条虽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同时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之规定。该款规定的例外情形是否存在,需要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起诉抗辩、法庭审理、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最终由法院作出裁判进行认定,显然在执行程序中是不能认定该例外情形是否存在。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径行认定夫或妻一方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追加夫或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不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而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在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合并进行。最终,青岛中院裁定驳回了盛某想将刘某妻子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案例二:丈夫欠赌债,离婚后她也被告咋办?

  黄某与刘某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6月登记结婚,2012年3月,黄某找朋友吴某借了100万用于打牌赌博个人享乐,妻子刘某毫不知情。“虽然刘某不知道丈夫借了多少钱,但是黄某经常赌博的事儿却成了俩人吵架离婚的导火索。”据霍律师介绍,2013年9月,黄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2014年2月,朋友吴某把刘某和黄某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偿还100万元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已证明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共同生活消费或生产经营,而是用于黄某个人赌博挥霍,故本案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将该笔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判决该笔债务由男方黄某一人承担。

  律师:不用于共同生活可能不是共同债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应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是不是应将所有婚内产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全国各地不同法院由不同的裁判标准,目前更多的是倾向于审查该笔债务的性质及用途,即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对该笔债务有无举债合意。”霍律师表示,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依此规定,若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需证明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或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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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期市民咨询答复

  家人去世,生前获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是遗产吗?

  王女士:家人死亡后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遗产?

  霍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但对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继承未作明确规定。结合该法关于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耕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调整承包地等规定,可以看出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是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增加不增加承包土地,家庭成员减少也不减少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家庭成员的减少,自然转为其他家庭成员的承包经营权,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死者的遗产,依法不能继承。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按照什么标准给?

  吴先生:我最近和妻子准备离婚,孩子给她的话我要按照什么标准给孩子抚养费?

  霍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老人去世后,名下的房产如何出售?

  王先生:老人突然去世,老人名下的财产我们几个兄弟商量了一下想卖掉,应该走什么程序?

  霍律师:若老人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房产继承,通常是法定继承人先到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即可对房产交易出售。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郭冰

  ◎相关新闻原告称被打伤,被告称没动手

  王东(化名)和王勇(化名)都住在胶州市胶东办事处前丰隆屯村,2013年12月1日,王勇发现自家的地竟然被王东的儿子在没有经过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又是挖水库,又是拿土填坑。当天下午6时左右,王勇来到了王东的家中准备讨一个说法。随后,俩人发生口角并动了手。王东把王勇告上法院,原告称被被告打了,被告称自己没动手原告就“假摔”了。

  王东的伤情经胶州市公安局鉴定,构成轻微伤。根据胶州市公安局胶东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法院认定王勇在王东家门口因农村用地问题与王东发生纠纷,王勇虽然辩称原告的伤与自己无关,但没能提交证据来证实这一说法。王勇在笔录中说王东用胳膊肘朝他身上撞,因他年纪大了不敢动他,就把他推开了,可以认定王东和王勇之间有肢体上的接触。由于王勇没能提交证据证实王东受的伤是自伤、伪诈伤或是王勇以外其他人所造成的伤的情况下,胶州市人民法院认定王东所受的伤和王勇有因果关系。

  由于王东和王勇是同村村民,但双方因为农村用地问题发生纠纷引起的矛盾未能正当、妥善地处理,致使双方发生伤害行为,双方对纠纷的发生均有过错,综合上述情况,王东最终承担30%的责任,而王勇则要承担70%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条文,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王勇赔偿王东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伤情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共计4793.6元,驳回王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郭冰 通讯员 秦红宇 实习生刘丽莉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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