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即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件,被告即墨市人社局负责人直接应诉。□记者 薄克国 通讯员 时满鑫 报道
□记者 齐静 报道
本报济南4月22日讯 今天,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对本机关或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要由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全程参与案件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集中解决行政诉讼中“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等问题。
“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全面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有重要意义。”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孟富强表示,当前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应诉工作不够重视,不愿出庭、害怕败诉、出庭不出声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意见》明确了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定职责,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参加行政诉讼。
《意见》规定,对本机关或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案件由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由本人就不能出庭应诉的原因作出书面说明。“在案件范围上,没有明确特定类型,主要考虑具体范围的划定会对出庭应诉案件类型产生限制,因此采取了‘重大影响’这一较为原则化的表述方式,目的是兼顾行政机关负责人工作实际与案件具体情况,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行性。”孟富强说。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朱晓峰解释说,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一般指行政机关正职一把手,有关负责人则指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除了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意见》还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全程参与行政诉讼案件处理。“让负责人在庭审前了解案件情况,运用多种手段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在庭审过程中认真应诉、对违法行为主动纠错;案件审结后,尊重并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做好案件分析总结,拓展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功能。”朱晓峰表示。
“部分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率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让个别行政机关不愿应诉、避免败诉、追求胜诉率,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孟富强表示,基于以上考虑,《意见》明确取消了败诉率考核、“一票否决”等不合理因素,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科学合理设置行政应诉考核指标,完善考核机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体系,更加科学地衡量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状况。
青岛: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前演练当“被告” □记者 李媛 报道
本报青岛4月22日讯 “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现在开庭!”今天下午,青岛中院审理了一起房屋强拆行政诉讼案件,市南区组织政府部门分管负责人40余人观摩了案件庭审。
“我是第一次参加庭审,更是第一次旁听行政诉讼,感觉很有压力。”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阎燕告诉记者,新行政诉讼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区里从4月初就开始组织学习培训,今天是来观摩,明天还有模拟当被告的现场演练,资深律师、法院法官会重点讲授出庭应诉规则和技巧。
就在同一天,即墨市人民法院通过电视台、官方微博直播了一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件,被告即墨市人社局负责人今天直接出庭应诉。该市也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观摩了案件庭审。近两个小时的庭审下来,即墨市人社局这位负责人直呼紧张。他表示,以往“民告官”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出庭,感觉自己还可以置身事外,而现在实战演练站上被告席接受质询,不仅感受有压力,也觉得自己肩上的责任更重了。
为实现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常态化和规范化,即墨市政府发布通知,确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书制度、出庭应诉案件备案等制度,并把行政应诉工作纳入考核,来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
济南: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恢复审理 □记者 牛远飞 报道
本报济南讯 4月21日,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恢复审理。
据了解,2009年济南市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他去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燕山派出所报户口时,派出所以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户口登记。随后,吕某又相继去了济南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历下分局,也得到了同样的答复。
吕某认为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为其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女儿合法权益,于2009年12月17日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历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案经两次公开开庭,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于2010年3月11日裁定中止审理。
现有权机关已作出解释,中止事由消除,该案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恢复审理,办案法官以邮寄方式向原告法定代理人吕某送达了《恢复审理通知书》,并向被告当场送达了《恢复审理通知书》。该案将于近期宣判。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