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诉法司法解释发布 5月起将与新法同步实施

2015-04-28 07:0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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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新制度、新规定进行了细化,将从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

  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介绍,解释共27条,包括10个大的方面。

  在立案登记制方面,解释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同时,解释还对虽然已经立案但因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

  解释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起诉时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具体指引,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对于行政诉讼法新引入的行政协议诉讼,司法解释作出一系列细化规定。一是对行政协议进行了界定;二是规定了行政协议诉讼的起诉期限、管辖法院和诉讼费用;三是明确了审查行政协议的法律依据;四是细化了行政协议案件的判决方式。

  在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一并审查方面,解释强调,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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