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雪松 通讯员 李阿欣) 2014年7月12日,林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骑电动车横过马路的王某相撞,致王某十级伤残。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未按信号灯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林某观察道路不周,负次要责任。双方在交警部门未达成协议,王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十几万元,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庭审中,林某对该事故的发生和原告提交的证据都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在本次事故中是次要责任,对王某的损失只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作为机动车,应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虽然被告林某在本次事故中是次要责任,但因交强险限额内并不分责,所以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综上,林某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林某闻之后悔不迭,称自己知道机动车要入交强险,但并不知道摩托车也要入保险。林某家里条件并不富裕,眼看就要背负巨额债务,一时愁肠九转。最后,在法院的大力调解下,林某与王某达成协议,同意分期赔偿王某共计9万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交强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林某的摩托车没有依法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其引起的后果是剥夺了原告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权利,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转由林某自己承担。所以,林某虽在交通事故只负次要责任,仍需承担巨额的赔款责任。
据了解,根据现在的保险行情,二轮摩托车的交强险保险费只需100多元,即可获得122000元的有责赔偿限额和12100元的无责赔偿限额。现在很多摩托车车主由于未投保交强险,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面对巨额的赔偿时,往往后悔莫及。因此,法官提醒广大摩托车车主,提高法律意识,积极投保交强险,将风险转嫁出去,切莫因小失大。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