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5月7日讯(记者 孙桂东) 为了证明没过追诉期,李沧一市民找来出租车司机帮忙作证。的哥称见过被告两次,并描述出对方的外貌特征。不料,法官拿出14张照片让其辨认,他却找不出哪一个才是被告。
近日,李沧法院审理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010年1月1日,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租赁合同,刘某将一处土地租赁给王某使用,租期5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1日止,租赁费每年一清。2011年刘某将王某诉至李沧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王某给付2010年至2011年的租赁费。
当时,李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某已经足额支付租赁费,刘某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刘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经二审维持原判后,双方于2012年9月29日协商解除租赁合同。
2014年9月28日,刘某再次将王某诉至李沧法院,请求王某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29日的土地租赁费3万元及利息。这次王某提出事情已经过去两年了,过了诉讼时效。对此,刘某称自己近来曾两次去找过王某索要租赁费,出租车司机仇某可以出庭作证。
庭审过程中,证人仇某称,2013年8月以及2014年正月,先后两次拉着刘某到王某处索要租赁费,王某均当面答应还款。对于证人证言,王某代理人则坚称证人和王某互不相识,证人证言完全是虚假的。在王某代理人的发问下,仇某描述了王某的体貌特征。
主办法官从其他案件中提取了14份相貌清晰的身份证照片,连同王某的身份证照片在内,共分成3组照片,逐组让证人从中指认王某。仇某这时却称:“时间太长,他长的啥样,我真忘了。”加之仇某与刘某曾是邻居,有利害关系,最后,李沧法院审理决定对仇某证言不予采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刘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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