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直公务员大病保险自负费用可补助50%

2015-05-18 14:0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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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朱红苇 ) 近日,记者了解到,为保障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和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日照市发布《日照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此《办法》的实行遵循医疗补助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保证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医疗补助经费坚持量入为出,保持收支平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4%筹集,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医疗费用增长适时调整。各区县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公务员医疗费用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办法》中称,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按本人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按其退休费)的2.5%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用于门诊使用,另一部分作为调剂金统筹使用。调剂金用于支付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应筹集的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补助的标准为:职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补助50%;职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以上部分的个人自负费用,补助85%,年度最高补助限额50万元。

  区县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补助标准,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区县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水平合理确定。据了解,《办法》实施的有效期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2001年6月22日日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日照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办法》施行前已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自2015年1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报销。未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的区县,按照本办法确定具体标准施行。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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