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代还"信用卡"骗得钱后再挂失 男子被判刑

2015-05-18 14:1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本报讯(记者 孙亚林 通讯员 邹晶阳  秦子茜) 信用卡内透支的现金马上就该还款了,可是身无分文怎么办呢?莒县的孙某便想到让他人帮其还款,并承诺给予手续费为引诱,待他人将现金打入其信用卡之后再将该卡挂失的方式骗取他人现金。近日,莒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该类案件,被告人孙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孙某,男,1993年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去年5月13日,孙某找到五莲县许孟镇牛家官庄村的许某,让其帮助自己偿还信用卡透支的现金,承诺给予许某一些手续费,并将信用卡及密码交给许某骗取他的信任。在许某将钱转入孙某的信用卡之后,孙某便拿相关证件去银行将该信用卡挂失,重新补办新卡后将信用卡里的钱取出来,然后杳无音讯,成功骗取许某现金10600元。

  去年5月15日、5月27日,孙某以同样手段骗取日照市东港区的贺某现金36000元,骗取莒县城阳街道土门首街李某现金12000元。通过此种方式,共诈骗作案三起,骗取现金人民币共计58600元,得到钱款后挥霍一空。2014年6月6日,孙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后移交至莒县公安局。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诈骗的犯罪事实,并将诈骗现金全部退还被害人。

  经莒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够积极退赃,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相关阅读

代还信用卡 判刑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