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本报推出的“证明的烦恼 我们来帮您”报道引来很多市民的关注和咨询,其中不乏很多公证难题。就此,记者联系到市南区公证处,青岛市公证协会副会长、市南公证处主任梁霈表示,他们非常理解市民遇到的问题,也非常乐意加入本报“智囊团”,为市民答疑解惑。
“2012年到2014年,市南公证处办理各类公证事项7058件,其中涉外公证事项约5241件,国内公证事项1817件。涉外公证事项,办证目的比较集中的主要是留学、旅游和定居等。国内公证事项中,主要是涉及房地产的继承、委托等。”梁霈告诉记者,随着社会法制环境的逐渐改善以及民诉法对证据规则的修改,以维权为目的的保全证据公证也呈上升趋势。
梁霈说,整体的业务中,继承公证算是比较多的。那么,市民去公证处可以做哪些公证呢?梁主任说,公证的范围很广泛。根据《公证法》规定,主要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
梁主任坦言,其实看到本报的报道之后,他们也有很多话要说。市民或许有很多的疑惑,觉得有些证明开得很无奈。比如,要继承父亲的遗产,为何还要开具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的死亡证明呢?
梁主任解释说,不同于西方国家继承制度,我国继承法将父母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样子女在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时,当然会涉及到爷爷奶奶,这就是公证处为何要当事人提供“爷爷奶奶死亡证明”的原因。在财产归属方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夫妻分别登记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又是夫妻共有财产制,这就是为何有时还会涉及到“姥爷姥姥”的原因。
“公证处非常理解一些当事人取证困难的苦衷,为此,我们也 采取了 很多积极灵活的做法。”梁主任说,就拿继承公证中最让当事人头庝的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举例。梁主任坦言,如果从程序角度要求,公证处不给办也没错。“但为了解决当事人的难处,我们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了很多灵活的做法。”
“公安部门不给出具,子女档案上有记载也可以;档案上没有记载,村委、居委会能够证明也可以;村委、居委会不能证明,有墓碑照片之类的也可以;再不行,有两个以上的证人能够证明,也是一种证明形式。”梁主任说,总之,对证明的形式不做苛刻要求。
连日来,本报连续报道了“小巷总理”的难处,梁主任也一直在关注本报的报道。“早在几年前,我们还向居委会提出了建议,把风险和责任主动揽到了我们公证处的身上。”梁主任说,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社区居委会为社区居民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是法定义务,这个证明是启动公证法律程序的前置条件。
他说,一些社区居委会不愿意出具一些证明,有自己的担忧和顾虑,这些公证处都很理解。“我们给居委会也提出了建议,其中‘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中注明‘本证明内容请公证处再予核实’,将风险和责任主动揽到公证处。”记者 郝园园 实习生 刘梅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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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