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由此引发的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纠纷也不在少数,并有不少进入诉讼环节。最让车主气愤的是,当理赔时,保险公司摆出免责条款拒绝理赔……近日,记者从本市法院了解到,发生理赔纠纷的案件,一些是因为车主单方面定损,法律上不予认可。保险公司也存在重销售轻服务的问题,针对一些免责条款没有尽明确解答的义务,使得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和保险公司产生纠纷。
认为车主有错,保险拒赔败诉 2013年8月23日晚7时许,市民郭先生与郝先生的车辆发生刮擦,双方无人员伤亡,车辆各有损坏。由于双方移动了车辆,交警无法判定事故责任,出具了无法认定责任的事故认定书。事后在私下协商中,郭先生同意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保险协议,郭先生的保险公司负责双方汽车修理费共计4150元。
但是,当郭先生带着事故认定书和修车费发票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回答由于没有认定双方责任,无法对车辆损失进行理赔。协商不成,郭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辩称,郭先生移动了车辆,导致交警无法认定责任,应由其本人承担责任,所以不予赔偿。
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论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是否有责任,其均应对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事故造成郭先生的车辆损毁,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郭先生花费的维修费为2680元,其中2000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的680元,由郭先生自担。
免责条款未说清,保险公司应赔偿 2013年4月20日下午,周某驾驶崔某的车辆沿黑龙江中路行驶时,与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的出租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全部责任。随后,出租车公司将周某、崔某和保险公司一起起诉至法院,主张赔偿各项损失7882元,其中包括8天的停运损失费2400元。
庭审中,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公司提出,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其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不予赔偿。但崔某对该条款不认可,称投保时未收到该条款,不知道有这一规定。
李沧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条款系免责条款,被告保险公司对该条款负有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并在诉讼中对是否履行了该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否则,该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最终,李沧法院认为事故中的停运损失2080元,以及维修费、评估费等,共计人民币7562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内赔偿2000元,剩余的损失5562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70%即3893.4元,其余30% 由原告自担。因以上赔偿数额,未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周某、崔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不担责,车主可选自己保险理赔 记者从市南法院了解到,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多,车险诉讼纠纷近年来呈逐渐增多的趋势。市南法院民二庭法官赵斐说,纠纷主要集中在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方面。一些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而是自己将车拉去维修,然后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定损。维修完成后,车主拿着保险单和中介评估机构定损单据去理赔,保险公司则拒绝赔偿。
赵斐说,一般情况下,车主须会同保险公司方面共同定损,而单方面委托的定损,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一定要及时报案,会同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除此之外,有些车主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但是车辆也受到了损害。这种情况下,有些车主的保险公司则要求有责任方的保险公司来赔偿。赵斐说,这种情况下,无责任车主有选择用自己或对方保险理赔的权利,法院一般会支持车主的主张。
“在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金额常有争议。”赵斐说,目前主要是针对产生人身伤害后自费药的费用有一些争议。保险公司认为,自费药不属于赔偿范畴,而很多车主在治疗的过程中没有顾及到这些。赵斐说,在实际的审理过程中,如果费用低于交强险中医药费赔偿1万元以内,法院一般会支持车主的主张,而如果超出了这个限额,法院会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对自费药的费用不予赔偿。
另外,一些人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因为没仔细阅读免责条款而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提醒 注意看清免责条款 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钢说,在车辆保险理赔中,最容易发生纠纷的就是商业保险里面的免责条款。“车辆保险分为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为车主必须购买的,而商业险可以自主选择。一般车主较为熟悉的商业险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等。”张钢介绍说,商业险中包含很多的免责条款,而很多市民签合同的时候没有仔细阅读,以为交了钱保险公司就应该赔付,从而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比如,有些保险公司在车险中规定,必须指定驾驶员才赔偿。”张钢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非指定驾驶人,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另外,快到夏天了,很多人的车辆停在低洼的地方,下雨之后车辆被浸泡。有些人看到后,赶紧开动发动机想把车子弄出来,不料去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却被拒绝。张钢说,如果水位超过发动机之后,一旦点火,容易让水进入发动机从而造成损坏,而保险公司基本上都会约定这种情况下不予赔偿。
因此,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里面的免责条款,包括合同中“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部分条款,以及散落在合同其他部分的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等免责条款。
对于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情形的一般免责条款,市民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知晓并充分理解免责条款,避免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其是否属于理赔范围发生分歧和纠纷。
■延伸
车借他人出车祸四类情况也担责 在现实生活中,亲戚朋友借车的情况经常出现,车主最担心的就是出事故,一些情况下,车主还要担责任。
张钢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租借等情形,机动车车主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车主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主要看其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车主需要担责的有四种情形:(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张钢说,现实生活中,借车的人一般关系比较好,很少会有人签订书面协议。如果车主不想在发生事故后承担连带责任,借车前一定要做好审查工作。首先是询问朋友是否有驾车资格,即是否有驾照,驾照是否符合车型等等。其次是审查对方有无驾车的条件,即对方有没有喝酒、吸毒等法律不允许开车的情况,一旦发现对方不符合合法驾驶的情况,应当坚决不能将车辆出借。
文/记者 孙桂东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