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2次撞击6旬翁殒命 两辆事故车均未停车施救

2015-05-23 07:4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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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5月22日讯(记者 王洪智) 4月25日晚上,城阳区双元路上发生惨剧,一六旬老汉在骑电动三轮车行驶时,先后被两辆轿车撞击并死亡。事发后,老汉儿子张先生向本报新闻帮求助,希望记者帮着问问,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对此事,律师表示两车都应为此担责,在案件侦破后,向肇事者及其车辆投缴保险的保险公司索赔。

  “当初要是那两辆车没逃逸,及时联系医院,我的父亲说不定还活着。”张先生介绍,4月25日晚上,61岁的父亲骑电动三轮车从双元路一公司门口出来,刚刚驶上双元路时,一辆沿双元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轿车,撞上了电动车,电动车损坏严重,翻倒在道路外侧,而他的父亲就摔倒在路面上。

  “当时目击者说,父亲被第一辆车撞倒后,试着站起来,就在这时,后边又来了一辆轿车,撞了我父亲,碾压拖行了3米多。”张先生说,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检查,发现父亲颅脑严重损伤、肋骨多发性骨折,已经死亡。事后,张先生从附近公司监控看到,两车撞人大约间隔7秒,两名司机肇事后均未停车,现场留有车辆碎片,如红色车体碎片、雾灯罩等。

  随后,记者就此咨询了城阳警方,警方表示已锁定两肇事车辆,但具体情况还需要进一步侦破。

  对于张先生关心的维权问题,记者咨询了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的张宝清律师。张宝清表示,本案受害人先后两次遭受碾压或撞击导致死亡,两车均应为此担责。对于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受害人可以在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向肇事者及肇事车辆投缴保险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保险公司依法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如受害人家庭特别困难的,也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困难救助。

  据张宝清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进展

  两名肇事司机已投案


  5月22日,记者从警方获悉,事发次日,民警根据目击者提供的小轿车特征,查找周边监控,在距现场100余米外的双元路与正阳路交叉路口,民警发现一辆红色小轿车,在案发时间由南向北驶到该路口驶入路右非机动车道,显然是躲避监控。民警顺藤摸瓜发现该车在皂户村附近消失,民警决定在皂户村方圆一公里左右地毯式搜索。不久,民警在皂户村后小树林里发现了一辆红色吉利两厢小轿车,该车右前侧盖有一块一米见方的抹布,没有前后号牌,车门紧锁,掀开抹布看到车中网及右前侧凹进严重。民警随即将该车与现场电动三轮车比对,撞击部位完全吻合,根据车辆大架号很快找到登记车主为沂南县乔某,车主无法联系。民警与当地警方取得联系协助抓捕,却没有成功,其母称儿子仍然在城阳居住,民警于是做老人工作,让她劝儿子早日投案自首。几天后,乔某在母亲的陪同下到城阳警方投案,乔某交代了肇事逃逸犯罪事实,并在双元路南皂户村农田里找到了被埋的车辆号牌,此案告破,乔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据了解,4月25日晚7时许,乔某从李家女姑市场旁的网吧出来后,驾驶轿车返回前海西租住房,途经双元路南向北行驶到京口加油站北二三百米处,看到四五十米远处有一辆三轮车从工厂门口向西驶,乔某急忙采取措施,由于车速较快,刹不住车,撞在了三轮车上。他没停车就往北跑出300多米,向右转弯进入了正阳路双元路公交站点停下车。乔某怕监控拍照,用手将前后牌拽下来埋在路南农田里,沿非机动车道向东驶出100多米,将车藏在皂户村后小树林,步行回到前海西租住房,当晚打的躲到了李家女姑另一处租住房。

  这时,民警又着手确定第二辆肇事车辆的车型,拿着现场遗留的大灯罩碎片,在城阳区汽车修理厂和4S店走访调查。起初,一位维修师傅认为碎片是大众系列出租车零件,民警立即调查案发时经过的5辆出租车,均无收获被排除。民警再次找4S店工作人员,经过一番辨认,专业人士确认应是大众途安车型零件。民警通过沿途数十个监控,发现有辆灰色途安右侧大灯罩缺失,根据车辆信息,该车登记车主为即墨市33岁的昝某。民警传唤昝某到案,经证据比对,确定昝某涉嫌交通肇事,目前,昝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具体情况在进一步审查中。  记者 王洪智 通讯员 刘春芳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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