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招保护胶州湾 环湾排水口将绘电子地图

2015-06-25 11:19   来源: 青岛早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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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报讯 胶州湾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或者扩建化工、印染等项目。记者昨天从市环保局了解到,该局出台《2015年胶州湾水环境保护工作方案》,将通过强化胶州湾水环境保护的技术支撑、推进环湾区域重点治污工程建设、严格环湾区域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管理、加强环湾区域水环境监控和执法监管,以及推进水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等多方面举措,进一步加强“母亲湾”环境保护,促进胶州湾水环境质量加快改善。

  建三位一体管理体系

  市环保局流域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环保部门将深入开展胶州湾岸线及入湾河流沿岸各类排水口调查,掌握排水口性质、排污量等信息动态,建立排水口信息库及电子分布图并定期更新。这是强化胶州湾水环境保护技术支撑的手段之一。

  此外,环境监测部门将优化胶州湾海域及主要入湾河流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式,提高监测评价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性。“一旦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我们会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及时排查原因,必要时组织开展补测工作。”青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相关负责人表示。环保部门还将定期开展胶州湾海域浮游植物、底栖生物监测,提高生物多样性监测能力和水平。

  《方案》指出,青岛市将建立完善环湾区域(指胶州湾汇水区)入湾污染物总量统计分析操作办法,准确掌握各行政区域、各主要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现状及变化趋势。

  青岛市环保局流域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青岛市正探讨建立“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三位一体的胶州湾污染控制管理体系,这是一个新的管理体系,环湾区域逐步实行差别化的总量减排政策。正着力构建环湾区域总量减排体系。

  不得新建扩建化工项目

  胶州湾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或者扩建化工、印染等项目,《方案》要求环保部门严格依法对环湾区域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审批,对不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要求及《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2014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对于环保审批和监管有一条硬性规定,即在胶州湾保护范围内以及入胶州湾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两侧500米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或者扩建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电解、制革、有色金属冶炼、水泥、拆船等项目;(二)新建或者扩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三)新建固体废物填埋场。

  下一步,环保部门将组织对胶州湾保护控制线内以及入湾河流两侧500米范围内的所有工业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排查,严查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条例》第37条规定未经环保审批的新建、扩建项目,报有批准权的辖区政府批准,依法责令关闭或限期拆除;对《条例》实施前已通过环保审批但与《条列》有关规定不符的项目,按管理权限向有批准权的辖区政府提出调整搬迁建议。

  消除污水超标直排现象

  《方案》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优化环湾区域河流水环境两级监测体系,客观准确评价环湾地表水环境状况,定期分析水环境形势。加强环湾重点废水排放企业日常执法检查,组织开展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对农村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填埋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等,建立健全信息库,加强日常环境监察、监测。

  此外,将以李村河、墨水河、大沽河等环湾省控重点河流为重点,加强河流水环境日常巡查监管,落实河流水质超标应急制度,对突发性、偶发性超标问题,及时组织查清原因,协调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恢复水质达标。

  加强重点河流环境保护河长制管理制度落实,加大现场督查、抽查和重点问题督办力度,对水环境污染严重或水质长期不达标的,及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促进责任逐级落实到区市政府、乡镇街道。

  《方案》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协调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市政府按照全市水污染专项治理的部署要求,加快建设环湾区域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排污管网等重点水环境基础设施,不断提高环湾区域水污染治理能力和水平。协调督促环湾区域各区市政府加快河道截污整治工程建设,年内基本消除中心城区河道污水超标直排现象。(记者 王磊江 通讯员 孙俊杰 金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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