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绍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日前建议,将毒驾列入危险驾驶罪,“因为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危害不亚于酒驾,从国际惯例看,也普遍把毒驾行为作为犯罪行为予以处罚,因此可以考虑在危险驾驶罪中增加关于毒驾行为的规定,以提高对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行为的震慑力。”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文规定:“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予以注销驾驶证。也就是说,吸毒人员是无权取得驾驶证的,已经取得的,也应该注销。吸毒人员驾驶车辆,本身就是违规。尽管各地为了打击吸毒人员,采取了各种手段,甚至让禁毒支队与车管所共享“瘾君子”数据,但漏网之鱼仍不在少数,为了打击危害不亚于酒驾的“毒驾”,也是为了与国际“接轨”,“毒驾”入刑已迫在眉睫。
对于公安部等有关部门解释的“毒驾”不能入刑的原因,诸如“快速检测困难”“即使尿检呈阳性,也可能是因为吃了其他药物造成的”等等,笔者认为这些都不能成为“毒驾”不能入刑的理由。因为所谓的“毒驾”入刑,说白了就是“毒驾”入法,做到对“毒驾”的打击有法可依,进一步增强对“毒驾”的打击力度,提高对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行为的震慑力。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执法人员实战工作经验的提高,这些问题肯定都会迎刃而解。
如果“毒驾”不入刑,既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有关条文相悖,也难以有效地打击较为明显的“毒驾”行为,甚至是证据确凿的“毒驾”人员。特别是那些已经对他人的财物或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毒驾”人员,如果无法可依,就会让他们逍遥法外,难以还城乡交通一个安全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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