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业公司非法集资 青岛"总代理"进入公诉阶段

2015-07-09 06:5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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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下旬起的10天内,河南西平县两名农民先后自杀,还有一名农民多次试图自杀……他们的共同身份是,河南浩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西平分公司业务员。之所以走上不归路,在他们的家人和其他业务员看来,是因公司称“资金链断裂”,不再偿还从农民手中“借走”的欠款,导致身负数百万元巨债的他们不堪压力无奈自杀。

  这是众多非法集资案中的一个,近年来,非法集资乱象丛生,涉案金额动辄上千万元,甚至过亿元。受害者多是被高额利息的“馅饼”诱惑,最终损失惨重。而在这其中,东方天业可谓是牵扯人员最多、覆盖面最广的一场非法集资骗局。去年7月,哈尔滨天业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李秀峰及其儿子李辰宇被判刑,他们接受了法律的制裁,可对于无数投资者来说,巨额的损失和血汗钱已难以挽回。

  ■判决

  天业董事长及其子获刑


  据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李秀峰自2007年7月至2008年8月期间,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南直路租用集资办公地点,以哈尔滨天业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以该公司在黑龙江省宾县西镇筹建电动汽车生产基地为名,以月息4% ,期限4至6个月的集资方式,在哈尔滨市面向不特定人群26人吸收存款355.4万元,返息849810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2704190元。

  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秀峰为非法集资在北京市设立两个办事处,在天津市设立两个办事处,在天津市注册成立天津市东方天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又在广州、南京、青岛、温州、重庆、苏州、成都等地成立分公司,聘用多人为集资代理人,以哈尔滨天业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宾西县西镇、山东省文登市、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等地区生产蓄电池、电动汽车、开发油田等数十个项目建设为名义,以月息4% 至6%,期限4个月至1年的集资方式,在全国10余个地区向不特定人群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被告人李辰宇(系李秀峰之子)受李秀峰指使,在其集资期间负责管理集资账目,出具借款协议和收据。

  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李秀峰自2007年7月至2012年12月在社会上向1290人吸收存款3.48亿余元,返息5266万元,返款3778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2.57亿元。案发后重庆市公安机关追缴赃款3000万元,南京市公安机关追缴赃款2680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秀峰于2013年3月5日被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抓获,被告人李辰宇于2013年7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李秀峰辩护人认为,李秀峰吸收资金为其企业发展,主要用于项目投资,没有用于个人及家庭,其到案后能够积极坦白并配合公安机关追缴涉案资金,且其已年过六旬,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的可能性较小,请求法院予以从宽处罚。

  李辰宇辩护人提出,李辰宇没有参与集资的具体管理及策划,亦没有获取过集资款项或提成,其仅负责部分财务工作,系一般工作人员,因此应当认定其为从犯,且李辰宇投案自首,并将自己所保管的全部电子卷宗交给公安机关,为公安机关顺利侦破案件提供证据,具有立功的行为,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秀峰、李辰宇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害的法益系国家金融秩序,因此吸收的资金是否用于企业投资不影响案件的定罪及量刑,李秀峰辩护人认为其未将资金用于个人家庭消费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李辰宇负责在李秀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管理账目,出具借款协议和收据,虽未参与集资策划和实施,但仍积极参与并在犯罪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其向公安机关提供所掌握的全部证据系自首成立的要件,不属于立功。

  被告人李秀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李辰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分析

  签订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通报,从去年开始,我国国内非法集资案件呈现爆发式增长,非法集资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等大幅上升,同比增长两倍左右,均已达到历年峰值。其中,跨省案件、大案要案数据显著高于2013年水平,跨省案件133起,同比上升133.33% ,参与集资人数逾千人的案件145起,同比增长314.28% ,涉案金额超亿元的364起,同比增长271.42%。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31个省份87% 的市(地、州、盟)和港、澳、台地区。

  为此,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决定,于2015年6月至8月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对一些重点领域非法集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为何会有众多投资者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牛红岩律师认为,这主要是由于部分投资者盲目相信“一夜暴富”及风险意识、法律意识淡薄等所致。“高收益成为大多数非法集资公司吸收资金的诱饵,有些投资者看到别人把钱放到非法集资公司,每月领取比银行同期高很多的利息,就认为这个投资项目好,盲目跟进。”他提醒,不法分子为吸引投资者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的神话,通过高额回报引诱投资者投资。

  一些集资参与者认为,自己和所谓的投资理财公司签订的是正规合同,属于正常的担保或借贷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牛红岩表示,这些合同形式上看似正规,但投资理财、担保公司作为签订合同的主要一方,没有经过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的行为,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市处非办近日提醒广大投资者,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盲目参与风险损失自担,并呼吁广大市民,注意从四个方面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高额固定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高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本地

  受骗者众多,亲友因借款反目


  在QQ群中搜索,有关哈尔滨天业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的受骗者众多,他们开始抱团维权,QQ群中有哈尔滨天业兰州受害人群、天业债权人浙江维权群、青岛东方天业同心群、东方天业自救群等。其中,青岛东方天业同心群人数多达500人。在不少论坛中,也有受骗者写的被骗过程,字字都是血泪史。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已经判决的,与哈尔滨天业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有关的案例就多达31个,包括青岛、烟台、菏泽、南京、北京、温州等地的案件,涉案金额不等。

  在青岛,早在2012年3月15日,市南公安分局就决定对哈尔滨天业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4年10月24日,市南区检察院对天业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李志玲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

  北京案发青岛仍在集资

  “越了解越可怕,你姐她们可能被李志玲骗了。刚和一个网友通过电话,他去过北京,他的上线还在北京。他了解的情况是从去年六月,李秀峰就打钱不及时了,李志玲不断去北京要钱,八月份就出事了,李秀峰让她自救。青岛的,从这时开始就是李志玲自己打着天业的旗号在集资,据说李志玲赚了几千万。你们必须找李志玲要,她有车有房。”这是2012年3月,青岛市民管某给受骗者鲁某的妹妹发送的短信。

  而在这条短信发送10天后,哈尔滨天业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李志玲仍向广大投资者保证,将于当年3月15日发放部分资金,后续按额度大小陆续发放,直至所有资金全部还清为止!

  鲁某曾借给哈尔滨天业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30万元,约定使用期限4个月。这些钱中,有管某的8万元资金,后来迟迟未能归还。两人是从小一起玩到大的邻居,父母是同事关系,如今不得不对簿公堂。一审法院判决鲁某归还欠款,鲁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委托代理投资关系,就应该考虑其中会有风险。

  市中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15日,市南公安分局决定对哈尔滨天业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4年10月24日,市南区检察院对天业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李志玲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起诉书中涉及的款项就包含鲁某向其出借的。

  针对管某与鲁某债务纠纷一案,2014年12月11日,市中院认为,本着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驳回管某对鲁某的起诉。

  借钱投资,弄得朋友反目

  在青岛发生的另一起案例中,市民胡某与张某原是朋友,却也因为借款之争上了法庭,案件先后经历了一审和二审。

  去年,胡某将张某告上法庭,称张某于2011年8月向她借了11.2万元,承诺当年年底偿还,并提供了收条。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偿还款项,张某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我也是受害者,都是被天业公司骗了,自己的钱没追回来,也害得朋友跟着我受损失。”张某在法庭上称,天业公司当时要求20万元起存,投资款每月有6%的利息,还支付10%的奖金,若达不到20万元的起存额,奖金则大幅降低,“为了拿到更多的奖金,我才拉朋友一起投资,也是想让她能挣点钱,谁能想到会是这种结果。”

  据张某反映,天业公司当时给的条件很优厚,借款期限只有4个月,月利息6%,付款时提前支付2个月利息,也就是说,投资10万元,实际上只需要付8.8万元。另外,还给1万元奖金,所以实际出资款仅有7.8万元。4个月借款期满后,天业公司归还10万元本金和后两个月利息1.2万元。“现在天业公司出事了,这笔钱是追不回来了。可是当时我们是共同投资,应该共担风险。”张某在法庭上辩称。

  胡某否认了共同投资的说法,称是张某向她借了钱,用于非法集资,她不知道具体集资数额和流程。

  2015年4月15日,市中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证言并不能证明是共同投资,也拿不出充足的证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口头承诺难认定

  市民孙女士和女儿自2010年起租住在市南区湛山小区里的一套房屋,与房东李先生约定的房租是每年17000元。但2012年6月起就开始拖欠房租,李先生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她们支付租金,并腾出房屋。

  此案在一审时,孙女士称从来没有与李先生签订过房屋租赁合同,早在2010年8月,孙女士与房东何女士,也就是李先生的妻子达成过口头协议,何女士向其借款20万元,一直没有归还。后来,双方就这笔借款如何归还问题达成协议,何女士明确表示,以房租抵债。一审法院认为,房租的诉讼请求有证据支持,法院予以支持。而孙女士所说的20万元借款,以及后来双方口头协议以房租抵欠款的事,都没有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遂判决孙女士支付租金。

  孙女士及女儿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院,此时也揭开了何女士涉嫌非法集资的内幕。孙女士请证人杜先生出庭,杜先生称自己曾向哈尔滨天业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借100万元,何女士是该公司的总经理助理,他于2012年11月找何女士了解情况时,听到孙女士等人找何索要借款,听到何女士说欠孙女士20万元,因没钱还要以房租抵顶,并说第二天继续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2015年2月15日,市中院审理认为,这一证言无其他证据相佐证,不足以证实以房租抵债的事实,法院不予采信。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案例 风力发电“吹”走2.3亿

  自2007年开始,青岛汉唐风电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资金用途,以投资风力发电项目及公司缺少资金等为由,夸大该项目的盈利前景,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带领投资人到风力发电现场考察、打广告的方式骗取投资人的信任,向200余名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5.7亿余元。

  其中,多数款项用于偿还前期集资人的本金及利息,给集资人造成投资收益可观的错觉,不断滚大了非法集资的雪球。此案中,投资风力发电项目5700余万元,另外一小部分集资款用于投资中草药、房地产等项目,致使被害人2.3亿余元资金不能偿还。

  2014年8月,刘某犯集资诈骗罪,被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解读

  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死刑


  据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牛红岩律师介绍,在非法集资犯罪中,罪名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由于二者在社会危害方面相差悬殊,因此在判处的刑罚上差别较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为10年有期徒刑。

  牛红岩表示,社会危害性不同的主要原因是,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采取的是以诈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集资的主要目的不是用于经营活动,而是进行挥霍或者携款潜逃或者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吸收的存款主要也是用于正常经营活动。

  文/记者 任金梅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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