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被"诽谤"为何无视自诉常识

2015-07-10 09:1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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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王学义

  官员因其个人影响力,本具有自证清白、澄清事实或提起诉讼的条件,但他们偏偏喜欢直接报警,由公检法出面。被诽谤的官员和公检法机关,无视自诉的基本常识,让人不得不怀疑,他们不是不懂法,而是有权任性。

  因授意表弟发布检举副市长曹永林和纪委副书记王铁军腐败的网帖,连云港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何福康被连云港海州区检察院以涉嫌诽谤罪为由提起公诉,现已被羁押9个多月。

  如果用普通百姓的眼光来看待这一案件,有两点很让人纳闷:其一,何福康毕业于法律学校,曾在公安局任职,以他的知识和阅历,应该很清楚“诽谤”市领导和顶头上司的严重后果,为何还这样做呢?其二,身为纪委官员,他为何不通过正规渠道检举揭发腐败问题,而偏偏采用找亲戚上网发帖的形式?此案的办案过程也值得推敲。何为“诽谤罪”?依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问题是,网帖内容是否属实?有没有经过调查?是自查还是上级部门调查?只有讲清楚才能够服众。

  诽谤罪本属于自诉案件,这里缘何变成了公诉?诽谤罪是一种亲告罪,告诉才处理。也就是说,此案需要被害人曹永林和王铁军自诉,法院方可受理,这是法律常识。在此案中,却是曹、王二人报警,何福康等7人相继被刑拘,4人遭检方批捕。何福康及其两个表弟还因涉嫌诽谤罪被检方提起公诉。法律明确规定,对网络诽谤犯罪而言,除了符合司法解释所列举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进入公诉程序外,均属自诉案件。那么眼下,当地公检法部门就必须证明,何福康等人的发帖行为已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否则,公众难免会质疑此次办案违背法律程序。

  明确诽谤罪的自诉原则,可谓意义重大。诽谤入罪是对于言论的约束,定为自诉而非公诉也是为保持控辩双方相对平衡,以此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特别是批评、建议、检举的基本权利。近年来,网友因发帖而被抓捕乃至“跨省”者屡屡发生,很多正是以涉嫌诽谤罪的名义。按说,官员因影响力所在,本具有个人自证清白、澄清事实和提起诉讼的条件,但他们偏偏喜欢直接报警,由公检法出面。很多时候,无论是被诽谤的官员还是公检法,往往会忽视自诉的基本常识。让人不得不怀疑,他们不是不懂法,而是有权任性。这既会浪费司法成本,危害言论自由,也会践踏法律公平。

  根本而言,唯有“将权力关进笼子”,那种滥用公权力办私事、知法犯法的任性才会收敛。只有司法部门真正坚守“不会因涉及特殊的身份和特殊的人而区别对待”这一底线,依法治国才不仅仅是一个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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