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建社区商业配套面积比例拟不得小于10%

2015-07-17 06:36   来源: 青岛早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早报讯 从即日起至7月21日,《青岛市商品流通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障社区商业配套设施配置,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房安置的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社区商业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社区商业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擅自改变公建配套的商业网点用途的,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按照违法建设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恢复原用途。

  同时,《征求意见稿》鼓励大型商业流通企业和社会各界将先进商业业态引进社区,提升社区商业发展水平,方便居民生活。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传统特色商业设施,发展“老字号”、“特色商业街”等历史传统的商业业态。

  《征求意见稿》鼓励大型实体零售、餐饮、家政、洗衣、家电维修、票务、生鲜配送等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订店取、网络订票、预约上门服务、社区配送等支持本地化消费网络服务平台及网络服务业务。(记者 于顺)

  链接

  7月21日前反馈意见建议


  7月21日前,市民意见建议可反馈至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或青岛市商务局国际贸易调查处。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地址: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联系电话和传真:85911499,电子信箱:fgycwww@126.com)。青岛市商务局国际贸易调查处 (地址:香港中路6号世贸中心A座,邮编:266071,联系电话: 85910928,传真:85918283,邮箱:gongmaochu@126.com)。

[编辑: 张珍珍]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