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随着“三伏天”的到来,厦门市也开始进入了“烧烤”模式。黄小姐说起自己的单位,欲哭无泪。她在观音山一家企业工作,不仅没有高温津贴,而且公司还算得特别精。“公司和我们抠条款,说要35℃高温下工作才有津贴。”黄小姐说,不仅如此,公司还不让开空调,“说是响应国家号召”。(《海峡导报》7月16日报道)
入伏以来,我国多地进入高温天气,民众戏称开启“烧烤模式”。尽管国家早有关于高温津贴的相关规定,但许多地方仍有不少人称“没领到”,还有的单位用绿豆汤、饮料等偷梁换柱,引发热议。
保障劳动者高温下的健康权,是全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职责。骄阳肆虐之下,如何使劳动权利处于“恒温状态”,则是相关法律的应有担当。
据报道,目前全国有27个省区市已出台高温津贴标准,还有不少省级政府出台了具有严格法律效力及惩罚依据的政府规章。当然,也有一些地方仅仅只是出台了“红头文件”予以贯彻。而之所以落实不到位,一条具体原因是,各地一般规定了限期改正的法定前置程序。只有逾期未改正的,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加上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不敢举报、主动执法不到位等因素,导致落实规定只能靠用人单位的自觉,违规、违法侥幸心理越来越严重。不得不说,普遍性违法与稀有性惩处并存的现状,侵蚀了高温津贴制度所确立的劳动者权利。
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对发生过的事情进行评价、肯定、惩戒,还在于对人们未来的行为进行指引。如果让守法者吃亏,违法者却能获益,这将是法治的致命之伤,是对法治运行机制的颠覆。如果说违法可以获利是一种传染病,让违法者失利无疑就是疫苗。
有必要将支付高温津贴上升为高位阶的普遍性法定义务,并制定出更具专门性、明确性、保障有力的法律实施细则,从而在推动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方面下狠招、出实招,将高温下的劳动权利置于法律的恒温保护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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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