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怎么也没有想到,丢失的驾驶证,竟给自己带来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在没有参加审判也未收到判决书的情况下,居然要向受害者赔偿上万元经济损失。好在检察院介入后,发现了肇事车辆伪造驾驶证的行为,给了刘某某公平。
记者 徐美中
大客转弯撞倒骑车人
2010年4月,一辆大客车沿重庆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唐山路路口处右转弯时,适遇张某某骑自行车沿重庆中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客车前脸与自行车接触后,致张某某头部受伤。交警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肇事司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2010年9月,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张某某颅脑伤残程度为十级。 2010年7月,张某某以大客司机刘某某、肇事车辆登记车主——青岛某汽车维修装潢有限公司以及肇事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各种费用合计85457.71元的90%即76911.94元,以及残疾赔偿金44736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叫来司机不是肇事者
2010年10月,某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本案属于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判定保险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71072.20元(含精神抚慰金500元);“肇事司机”刘某某赔偿张某某23381.75元;青岛某汽车维修装潢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某某承担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后,因肇事司机拒绝支付剩余赔偿款,张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2011年8月,法院执行局将刘某某传唤到执行局。经张某某辨认,确认刘某某不是肇事者,而刘某某也表示,自己没有开过车也没有撞过人,对于交通肇事一事并不知情,没有参加过审判,也没有收到判决书,并表示自己曾丢过驾驶证。同年10月,法院执行局出具执行裁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刘某某与真正交通肇事者“刘某某”并非同一人,本案被执行人主体错误,裁定不予执行。
当事司机伪造驾驶证
张某某向检察院提出了申请监督意见。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肇事客车登记车主为青岛某汽车维修装潢有限公司,而该车的实际所有权人是刘某某,与实际肇事者并非一人。实际肇事者使用刘某某的驾驶证,并将刘某某驾驶证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但交警在处理此案时没有将此驾驶证与其车辆档案进行核查,没有核实此驾驶证与身份证是否相符,因而未发现上述虚假情况。
检察院还查明,实际肇事司机应为桑某某,他没有办理过驾驶证。经检察院抗诉,市中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法院重审。重审期间,法院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一致,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张某某的赔偿款得到了清偿,因此张某某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法院依法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