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泰能热电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被处行政罚款

2015-07-21 10:46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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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7月21日消息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政务微博发布环保处罚情况消息,对青岛南南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处以行政罚款,具体情况如下:

  青岛南南有限公司5月14日,该单位1台10吨/小时燃煤锅炉未建设需配套建设的脱硫设施,即投入使用。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6万元。

  青岛森林三环线业有限公司5月8日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51毫克/升,PH值为9.70,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中规定标准。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29341元。

   即墨市黄海印染有限公司5月8日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89毫克/升,超过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中规定标准。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3615元。

  即墨市黄海印染有限公司5月8日该单位4吨/小时燃煤锅炉的脱硫设施未及时添加碱液。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5000元。

  青岛即发龙山投资有限公司3月30日在用的3号75吨/小时燃煤锅炉外排烟气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浓度分别为512毫克/立方米和231毫克/立方米,分别超过《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中规定标准。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5万元。

  青岛北汇玻璃有限公司3月30日在用的3号玻璃熔窑外排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为3089毫克/立方米,超过《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3)中规定标准。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5万元。

  青岛光戊金属有限公司4月1日,该单位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1万元。

  青岛格林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4月11日,该单位风电塔筒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3万元。

  台玻青岛玻璃有限公司4月1日在用的玻璃熔窑外排烟气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为879毫克/立方米和1564毫克/立方米,超过《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3)中规定标准。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2万元。

  青岛金莱热电有限公司3月12日,该单位在用的4号、5号75吨/小时燃煤锅炉外排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为376毫克/立方米,超过了《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中规定标准。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2万元。

  青岛泰能热电有限公司3月20日,该单位在用的4号130吨/小时燃煤锅炉排放烟尘浓度为62.8毫克/立方米,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规定标准。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5万元。

  [编辑: 王泯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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