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发布食安举报投诉情况 83位食安“眼线”获奖

2015-07-27 15:57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半岛网7月27日消息  市民戴先生没想到自己随手发的一条微信,居然能让自己获得了2000元的食安举报奖金。今天,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了今年上半年的食安投诉举报情况。全市共接收食品药品投诉举报6735件,发出5万余元奖金。83名市民因为举报食安问题而获奖。相对于以往,今年新增了微信举报。2个月的时间,就收到了百余条食安举报微信。其中,就有像戴先生这样通过微信举报而获奖的“微信眼线”。

  发布:

  半年接收6735件食安投诉


  今年上半年,全市共接收食品药品投诉举报6735件。其中,受理转办5039件,占74.8;当场答复1696件,占25.2;对289件进行了立案查处。受理转办件中,受理电话4203件,网络和微信接收737件,接收信件99件,全部按照职责分工转相关处室和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理,转办件回复率100,群众满意率99.2。

  “相对于以往,今年的新特点就是一些市民开始用微信举报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人员说,今年4月28日,作为全国首个功能型的复合式食安官方微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官方微信开通了微服务功能板块,推出了微信举报等功能。市民只要在手机上发条微信,就能第一时间举报食药安全问题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青岛食品药品监管官微已经与原有的举报系统实现了无缝对接,凡是在青岛食品药品监管官微上举报的情况,就会直接进入到举报系统。工作人员会在最短时间里进行信息核实处理。才短短2个多月,就收到了近百条食安举报微信。

  奖励:

  83名市民获食安举报奖金


  “市民举报的食安问题,一经核实无误,还会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金。特别是今年我们加大了举报奖金发放力度。”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人员说,上半年,全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累计发放奖励资金53962.75元,涉及案件83件,奖励83人次,单笔最大奖励金额10000元。

  “举报成功,每次至少可以获得300元的举报奖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人员说,奖励额度按以下比例执行:被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有关部门按照违法案件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其中,一级按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20%奖励举报人;二级按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15%奖励举报人;三级按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13%奖励举报人;四级按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10%奖励举报人。

  每次举报奖励最低金额不低于300元,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制。

  亮点:

  微信举报无证办食堂获奖


  市民戴先生就是微信举报的典型例子。今年5月,市民戴先生了解到城阳区某单位食堂是无证经营。于是,就微信@qd12331,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微信举报。

  5年26日,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城阳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城阳区某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单位食堂于2014年9月启用,一直没有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城阳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5年6月8日对当事人下达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查证,举报人戴某某举报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属实。根据《青岛市城阳区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确定为四级举报,按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2000元。

  贴士:

  如何进行食安微信举报


  “市民只要@青岛食品药品监管,不管发现了任何觉得是食安隐患的情况,就可以发微信给我们。而且,微信举报的操作很简单。”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人员打开“青岛食品药品监管”官方微信,在页面的最下面一行中,找出“微服务”。轻轻点一下,就会出现“我要举报”一栏。点击“我要举报”就会自动进入举报系统。市民按照上面要求填写投诉举报信息即可。

  “实现了微信举报,不仅对举报者来说安全,而且还高效。”工作人员说,相对于以往的电话语音举报,市民只要在手机上输入相关简要信息,就能第一时间举报。即使在一些复杂情况下,也能轻松实现举报。工作人员说:“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市民无意中发现了一个黑作坊。而当时的情况又不便于打电话举报,就可以用手机发微信。不仅快速,而且对自身安全也是一种保护。还有吃烤肉的时候,如果发现问题,就可以在现场微信举报了。”

  聚焦:

  举报无证销售调味品获万元食安奖


  案例1 吕某某举报平度于某某无证销售调味品案

  2015年1月26日,接群众举报,平度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平度市某仓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调味品205箱。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不能出示食品流通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和违法经营的食品进行了查封。经查证,举报人吕某某举报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属实。查处违法货值11880元,罚没款入库60000元。根据《青岛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确定为二级举报,应按1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10000元。

  案例2  宋某某举报崂山某面制品加工厂无证生产案

  2015年3月31日,崂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依法对崂山区某面制品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面制品加工。现场未发现《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9月份开始,在未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租赁房屋从事面制品加工经营活动。崂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对当事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经查证,举报人宋某某举报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属实。根据《青岛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确定为一级举报,应按2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4000元。

  案例3 崔某某举报崂山某药店无证销售药品案

  2015年3月20日,崂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依法对崂山区某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月13日,已过期。该药店药品柜台正在销售药品43种,共309盒。查处违法货值4798.80元,罚没款入库13438.50元。经查证,举报人崔某某举报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属实。根据《青岛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确定为四级举报,应按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1343.85 元。

  文 孙贴静

   [编辑: 董芳]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