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李女士在五莲县城一家商场内购买了一部售价1799元的手机,并获赠一台平板电脑。满心欢喜的李女士回家使用后却发现平板电脑无法开机,遂找到商家要求更换或者修理。商家检查后承认平板电脑有质量问题,但坚持认为由于平板电脑是赠品,厂家不负责质量保修,也不负责质量保修,双方争执不下,李女士拨打五莲县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希望帮助维权。
据消费者李女士介绍,如果不是看重商家的赠品是平板电脑,她可能就不会购买手机,自己获得赠品是因为先得购买手机,由于手机之外附有赠品,往往使得手机的价格比没有赠品时要高,所以商家必须同时对所购手机和平板电脑的质量问题全权负责。李女士说,发现质量问题后她找到商家,商家也承认平板电脑有质量问题,但是就是不给更换。
调解中商家认为,自己只对消费者所购的1799元的手机质量负责,赠品平板电脑只是一个在促销活动中无偿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不属于商品质量“三包”范围,没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赠品售后服务。
调解人员从法理角度向商家解释,根据我国新《消法》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奖品(包括因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获得赠品、免费服务等)及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优惠条件提供的商品、服务,都应保证质量,并未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责任,也就是说,赠品质量有问题,商家照样需要承担更换、修理的责任,而不能对赠品质量问题“一概不管”。
12315工作人员认为,附赠的商品也是商品。既然是商品,那么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就应该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及新《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生产商和销售商应该对其生产和销售的商品负瑕疵担保责任,对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财产和人身侵害后果负责。
经过调解人员耐心细致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经销商为李女士更换一台全新平板电脑,并承诺对产品质量负责。
7月28日,五莲县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购物过程中商家撘送的赠品有问题在生活中很常见,出现问题后商家往往拒绝“三包”,但是所谓免费赠送,只是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所采取的一种营销手段,属于商家经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能因为免费赠送而忽视了产品应有的性能和质量标准,换言之,消费者对赠品虽未支付钱款,但是赠品的成本实际已经融入或者均摊到付费商品中。
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应以所购商品为主,不要被赠品所迷惑。同时,在获得赠品时,切记让销售商在发票上注明赠品的名称,品牌、型号等,证明赠品的出处,为以后维权存证据。 记者 张永平 通讯员 郑青 袁墩鹏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