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电梯3.7万部维护人员仅5000 如何保安全

2015-08-07 09:1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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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国内多地发生电梯吞人事件,电梯安全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记者对岛城电梯行业进行调查发现,虽然在监管方面明确了质监部门为最高主管部门,但由于全市电梯已达3.7万部,而维护从业人员仅5000人,质监部门也面临着人手短缺的尴尬。在电梯日常维护中,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漏洞。专家指出,电梯安全责任“链条”该检修了。

  监管

  最高监管方到底管些啥


  “质监部门是主管电梯的最高监管方。”8月6日,青岛市特种设备协会电梯专业委员会主任孙剑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那么,质监部门都管些啥呢?孙剑介绍,一个新型电梯的诞生,设计方案要经由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核;获得批准后,要求制造企业生产出样梯;样梯再由该检验中心依据《电梯制造安装安全规范》进行试验;试验合格后,批准该型号的电梯可以生产。

  正如开车需先考取驾照一样,电梯的生产制造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以及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改造的人员,都要先取得资质,质监局就负责培训、审核、发放资格认证或者许可证。

  电梯企业和从业人员获取资格认证后,其行为由谁来监管?“电梯安装公司、维保公司及从业人员的日常行为,由质监部门依照相关法规来监管。”孙剑称,去年起,青岛各区市的质监部门与工商部门陆续合并为市场监管局,仍具有电梯监管职能。

  孙剑介绍,质监部门对电梯的直接检查大体分为三种。一是电梯完成安装以后必须进行现场检验,验收合格后方能运行使用;二是抽查,不定期、不定点地对在用电梯进行质量抽查,同时检查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情况;第三就是一年一度的定期年检。

  漏洞

  人员配比严重不足


  国内接连发生电梯事故,“维保公司”被媒体反复提及,许多市民才明白,原来电梯平时是由维保公司来负责维护和保养的。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全市维保单位数量、持证从业人员数量,与电梯存量有着巨大的数字悬殊。

  据青岛市质监局公开的统计数据,青岛目前共有3.7万部电梯。孙剑介绍,目前全市有资格认证、有官方备案的电梯维保单位共计130余家。“维保公司又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最高,C级最低。”孙剑说,这130家维保公司中,A级、C级少,B级多。

  孙剑透露,具有资格认证的从业人员大约5000人。这就意味着,130家维保公司、5000从业人员,去应对3.7万部的日常维修、保养、检查、改造,不少维保公司同时承担着电梯安装业务。

  质监部门监察队伍也面临同样的问题。记者了解到,电梯只是8大类特种设备之一,直接对电梯具有监察职能的,是市、区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目前共有持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不足100人,他们要面对的是包括3.7万部电梯在内的锅炉、索道、大型游乐场设施等共近10万台特种设备。一方面是人员力量的不足,一方面是电梯数量的众多,安全“缝隙”可想而知。

  维保记录很容易造假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的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据市质监局介绍,电梯维保公司最低维保密度应为每15天一次,此外还有月检、季检、半年检等,每次都必须做好维保记录。但不少市民反映,“从来没有见过小区电梯的维保公司公开维保记录,到底有没有如期检查,谁知道?”

  经记者核实,目前并没有相关法规强制要求公示电梯的维保记录。“不排除有维保单位像交作业一样,维保单划个钩、签个字应付了事,实际维保效果难以保证。”孙剑说。

  托管机制造成管理无力

  “电梯安全责任体系中,使用单位是第一责任主体。”孙剑同时也指出,现实中第一主体责任落实起来有难度。以商场为例,应该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一方面对维保单位进行监督,另一方保障顾客安全。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流动性、不固定,责任落实困难。其次,以住宅小区电梯为例,有的小区物业连电梯运行费都收不上来,根本没人去好好检查电梯安全。  

  据了解,国外电梯多是由厂家自己承担维保工作,但我国目前电梯厂家少有自己维保,据统计,70%的电梯是委托给了第三方维保公司。各环节独立,责任分散,管理无力。

  对于托管机制,孙剑表示,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明确了电梯制造单位的安全责任,电梯的安装、维保、改造、修理都应该由制造企业来承担。“可恰恰是这最有力的一条,并没得到贯彻落实。”孙剑透露,曾有异议指出,如果让制造单位承担或者委托单位进行安装、改造、修理,会形成垄断,电梯制造企业控制整个市场。因此,电梯的保养才由取得许可的单位来进行。

  说法

  法规这么多,到底该用哪一个?


  电梯事故层出不穷,我国都有哪些法律法规与电梯生产、维保及监管息息相关呢?记者对电梯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

  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令第549号中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一次大的修改。很快,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了一部专门的电梯法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于2009年5月8日颁布,适用于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条例上升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上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特种设备协会电梯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孙剑介绍,青岛市也有两部有关电梯的现行管理办法,即《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青岛市电梯安全运行服务规范》。《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2010年11月23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电梯安全运行服务规范》于2014年5月8日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2014年5月20日发布实施。

  孙剑介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当前并未废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法》都在使用当中,二者并没有冲突,只不过法律规定的涵盖面大一些,条例规定的内容更细致。在青岛市,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也必须遵守青岛市的上述两个管理法规。如果发生事故,还要依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导则》进行处理。

  责任不明,导致国内电梯事故频发

  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牛红岩律师介绍,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关于电梯方面的具体法律,在大多数电梯事故案件中,一般只是侵权赔偿,不会直接追究刑责,因电梯事故被判刑责的案件并不是很多。如果发生严重的电梯伤人事故,我们也只能依据《刑法》第134条,即重大责任事故罪来定罪。“具体的适用条件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罚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牛律师说。

  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存在过失或过错。从学理角度讲,就是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判断过失和过错的依据,往往是根据安全生产或者设备维修保养的要求衡量,比如基本规范是一年保养十次,但有关单位三年都没有保养一次,这就是失职,说明多少存在一些过错。

  牛律师还从生产、安装、维护这几个环节来具体分析了每个环节的责任。“只要一个电梯确实按照标准生产出来了,并且获得了合格证,质量就是过关的,将来这台电梯一旦出现问题就跟生产商无关了。如果电梯生产出来是不合格的,没有获得合格证却被销售出去,那么生产商和销售商就应该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牛律师说,“如果是因安装不规范导致的事故,那么安装人员就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如果是电梯因为维保不到位出现事故,那么电梯的维保单位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有网友建议国家应立法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牛律师也比较赞同这种看法。“现在电梯事故频发的原因有很多,责任不明是最重要的一个原因。该拿钱维护的不拿钱,该定期维保的维保不到位,该监督的监督不到位。如果下一步国家要在电梯方面立法,我觉得也应该从设计、安装、维护、监督和人员培训等几个方面入手细化责任。”

  声音

  用房屋维修金设电梯120


  早在2014年2月,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市人大代表栾少湖在两会上曾提交《关于设立动用房屋维修金设立青岛市电梯应急救助中心的建议》。栾少湖建议,“市民在购房时,建设单位已将电梯维护费归到购房款中来作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但大量的资金仍然处于闲置状态,不如就用它来设立一个青岛市电梯应急救助中心,按照‘120’、‘122’等紧急应援系统的模式,设立24小时值班岗,保证市民在电梯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第一时间获得救援。”

  8月6日,栾少湖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提建议的原因是电梯内的维保电话太多了,而且很多都打不通,如果建立了电梯应急救助中心,由救助中心负责与维保公司保持联络,在发生事故时联系该维保公司或其他社会机构展开救援,效率会提高很多,也不至于经常打不通电话。

  “然而这个建议并未被采纳”,栾少湖称, 为此,他专门找过物业管理办公室,得到的回复是该建议无法实施。栾少湖又建议从电梯建造企业交的质保金中拿出一部分钱来建立该救助中心,但也未得到相关部门的回应。

  不妨给电梯投上商业险

  今年两会,栾少湖又建议建立青岛市电梯商业保险责任制度。栾少湖提出,目前投入使用的部分电梯已超过维修年限,部件普遍老化,这些年久失修的电梯因为维修费用过高往往遭到原生产厂家与维保公司的忽视,出事后经常会相互推诿,而建立电梯商业保险制度,不论生产、使用和维保任何一方投保,都可以达到“一人投保多方受益”,更好地保护电梯使用者在人身受到伤害时,及时得到赔偿。

  商业保险会逐步成为分担政府责任的主要手段,建立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电梯事故社会救助体系,势在必行。“然而青岛的保险公司对此并没有什么响应,可能因为挣不到钱”,栾少湖说。“可以将电梯比作车辆,机动车上保险,电梯也可以效仿,然而建议提上去后就没有任何回音,青岛保监局这边也没有任何回应。”栾少湖遗憾地说。

  本报记者 王媛  见习记者 魏超然 尹彦鑫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王泯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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