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箱用不到一年引发火灾 销售商被判赔9.8万

2015-08-10 10:45   来源: 齐鲁晚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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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鲁晚报日照8月9日讯 (记者王裕奎 通讯员 张兴奎) 日照的李某在一家电器商城买了一台冰箱,结果用了不到一年,冰箱就引发火灾,把家给烧毁了,原告将冰箱销售商诉至莒县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冰箱销售商赔偿李某9.8万余元。

  2012年9月1日,莒县某村村民李某从当地乡镇一家电器商城购买了一台电冰箱自用。2013年7月6日下午,李某家中突发火灾,李某闻讯回家时,发现四间房屋及室内家具 电器和其他物品大部分都被烧毁。报案后,莒县公安消防大队到现场进行了勘查,认定起火原因是李某家的电冰箱压缩机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起的。李某为保全证据,及时进行了拍照,并经物价部门进行了损失价值评估,认定李某的财产损失为13万余元。

  后经多方交涉未果,李某诉至莒县法院,要求出售电冰箱的电器商城赔偿经济损失。 但电器商城却以电冰箱不是其生产的、李某应当向冰箱的生产商索赔为由拒绝赔偿。近日,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电器商城一次性赔偿李某经济损失9 . 8万余元。

  《侵权责任法》 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 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产品缺陷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的损害,包括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和其他重大损失。”法官介绍,人身伤害包括人的肢体损伤、残废等等;财产损失是指除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的灭失、损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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