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服刑20年无罪释放 期间拒绝认罪减刑

2015-08-12 13:25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8月11日上午,贵州高院在贵州省铜仁监狱对杨明故意杀人案再审作出宣判:杨明无罪。贵州高院认为,原判认定杨明故意杀人案的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被害人被害的时间、地点及认定系杨明杀害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杨明的再审辩护律师张磊告诉记者,宣判后,贵州高院法官代表贵州高院向杨明及其母亲鞠躬道歉。

  4天后的8月15日是杨明的50岁生日,他在铁窗内挨过了从30岁到50岁的整整二十年,二十年间他始终拒绝认罪减刑。

  1995年2月18日,一具高度腐烂的女尸出现在贵州天柱县一处下水道口。后经辨认,确定死者系该县女子王某某。曾与王某某有过亲密交往的杨明被疑为作案对象,于当年3月29日被刑拘,8月28日被批准逮捕。

  案卷材料显示,1996年9月13日,贵州黔东南州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杨明故意杀人。该案经黔东南州中院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后,于当年11月1日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退补函称:“经法庭调查质证和卷宗材料,除有杨某某一人的部分间接证据能证实是杨明所为,其他无任何一点直接证据证实王某某是被杨明杀害的证实(应为“真实”——编者注)材料,你院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故将案件退回你院进一步补充侦查,以便查清本案的犯罪事实。”

  杨明的再审辩护律师张磊称,1996年12月10日,在没有增加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黔东南州检察院重新起诉。案件在当年12月24日开庭审理,两天后黔东南州中院判决杨明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记者获取的判决书显示,因感情纠纷,被害人王某某于1995年1月21日晚与杨明发生争吵。杨明见甩不掉王某某,遂起杀人恶念。次日凌晨1时许,杨明在自己“卡啦OK”内将王某某扼死,并将尸体抛于其住处附近的荷花塘下水道内隐藏。

  死缓考验期满后,杨明减为无期徒刑。但他始终拒绝认罪减刑,与家人坚持申诉近二十年。

  2014年10月,该案出现转机,贵州省检察院启动复查“杨明故意杀人案”。六个月后,贵州省检察院以“生效判决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贵州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今年6月11日,贵州高院在杨明服刑的铜仁监狱开庭再审本案。杨明的辩护律师张磊介绍,“出庭检察员发表检察意见也认为杨明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键证人证言合法性、客观性不能确定,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另有真凶的可能性存在。”贵州高院最终对杨明作出无罪判决。

  据澎湃新闻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孙瑶瑶]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相关阅读

无罪 释放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