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童克震
陕西安康交管部门的辅警爆料称,其所在单位下达罚款任务,“交警队每人每月要罚够5500元,如果没有完成,就要扣除300元绩效工资和480元加班费,拿到手只有900元。”对此,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警大队回复称,不存在下罚款任务的说法,只是按照上级要求进行量化考核。(8月14日《华商报》) 交警不是“劫路人”,司机也不是“唐僧肉”,而且,交警执法绩效与罚款多少也不成正比。安康交警部门要求交警每月罚款5500元,虽然有“考核”的成分,实际上更多是出于“罚款经济”考量,自认为这样能一举三赢。一是用高额罚款震慑违法司机;二是充实本地财政,给“小金库”预留财源;三是方便从政府获得更多的财政拨款,实现交警部门的“权力自肥”。
然而,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具体到交警部门执法上也应如此。给交警下达“罚款任务”,会迫使交警执法犯法,想法设法多罚款。规定“带病出炉”,执行固然“百病缠身”,考核交警也就成了考核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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