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8月15日讯(记者 任金梅) 食品公司说将货物送去了,是物产公司不收货;物产公司却说货物有质量问题,且每次的送货时间不对……这起货物合同纠纷诉至仲裁机构,然而担任首席仲裁员的原青岛工学院校长办公室副主任、原青岛仲裁委仲裁员李某去实地调查时,仅询问了与食品公司有关系的人员,未进仓库查看就做出裁决书。后来,这份仲裁裁决书被青岛市中院撤销,李某也因犯枉法仲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
2013年2月1日,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与青岛某物产公司签订采购辣椒粉协议,由食品公司每天向产公司提供16吨辣椒粉,总计400吨,货款共计334万元。2013年4月17日,食品公司以物产公司拒绝收货为由,将物产公司诉至青岛仲裁委员会胶州仲裁中心,请求裁决物产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收受辣椒粉的义务,并支付货款334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物产公司多次以辣椒粉大多是辣椒残渣且食品公司提供的称重单存在伪造痕迹等为由,请求仲裁庭对存放的货物数量和质量进行鉴定。而货物当时都存放在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亲戚张某的公司仓库内。
2013年6月23日,在物产公司选定的边裁员孙某没有参加的情况下,李某、黄某某等人仅向张某口头核实了仓库中存放的是否是辣椒粉及辣椒粉的数量,询问了称重单为何会出现错误等问题,未进入仓库进行实地勘验、鉴定,直接将该调查笔录作为定案证据,更没有对张某是否与食品公司有利害关系进行调查。
“李某去调查前,我先找了张某问仓库里有没有400吨货,得知没有那么多。担心调查时发现货物不够,就拿了2000元钱处理关系,让李某帮忙掩饰。”食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胶州市某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郑某某交代,当时李某没要,说看好一样东西。后来就买了一台iPad和一个保护套送去,价值4086元。仲裁裁决作出后,郑某某又送给李某面值500元购物卡二张。蔡某某也表示,为了做出对食品公司有利的裁决,郑某某先后向他要了3万多元钱,说是要打理关系。
李某等人后作出仲裁裁决,认定食品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裁决物产公司于5日内接受货物并支付货款。因边裁员孙某不同意仲裁庭意见,没有在该仲裁裁决书中签字。物产公司对此裁决不服,提请青岛市中院撤销。2013年11月18日,青岛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了该仲裁裁决。
近日,即墨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行为构成枉法仲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黄某某、郑某某在仲裁案件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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