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汪昌莲
《广东省禁毒条例》草案今年7月底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8月20日,由此形成的草案修改稿在省人大网站上征求社会意见, 记者发现,相比一审稿有较大改动。其中,新增规定对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实施系列严格“禁令”:吸毒后驾车被查获的将被取消驾照,三年内有吸毒行为的不得申领驾照。(8月21日《信息时报》)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吸毒人员达1400万人,几乎占全国人口百分之一,这个数据令人触目惊心。而吸毒人员呈合成毒品化、低龄化趋势,也表明我国禁毒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随着机动车、尤其是私家车的迅猛增长,毒驾现象日益突出,成为继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之后的又一“马路杀手”,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此语境下,广东立法规定“3年内有吸毒行为不得申领驾照”,从源头上治理毒驾行为,具有样本意义。
然而,尽管广东规定“吸毒后驾车被查获的将被取消驾照”,但操作性不强,对毒驾行为震摄力不大。早在2010年12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修改,如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事实表明,醉驾入刑之后,这种危险驾驶行为得到明显遏制。然而,相比醉酒行为,毒驾更可怕。据相关的科研成果表明,酒后驾车人的反应能力比正常人滞后12%,而吸食毒品后驾驶则滞后21%,所以毒驾的后果远比醉驾更为严重。问题是,现在对于毒驾处罚较轻,刑法处罚则是空白。
可见,吸毒禁领驾照,倒逼“毒驾入刑”。从法理上分析,毒驾属于主观故意、明知故犯,对危险结果采取放任态度,就是间接故意危害他人。因此,推动“毒驾入刑”,彰显生命至上。必须厘清的是,建议增加“毒驾入刑”的法律条款,即毒驾就是犯罪,并非是提倡法律责众,多送一些人进监狱。立法重典毒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其根本目的在于规范司机驾驶行为,警戒大家要依法行车;也是在用最严厉的方式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崇尚健康生活方式,自觉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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