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汪昌莲
当家长的“狼性”挣脱亲情的束缚,当家庭教育开始蔑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权利时,敬畏法律、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显得尤为迫切。家长虐童是法治观念缺失的一种表现,更是一种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坚决予以打击。 南京“虐童案”自从案发后,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南京市检察院政务微博发布消息称,2015年7月20日,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记者采访孩子养父施先生,他认为警方存在多处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本报7月21日A29版报道)
备受关注的南京“养母虐童案”,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养母李征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尽管孩子养父认为,警方存在多处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但这不能成为李征琴开脱罪责的理由。程序合理合法,固然是必须的,但打击震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既不能受舆论左右,更不能受杂音干扰。
2013年儿童节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以打击震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提高全社会法制意识与防范保护意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将指导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假如虐童行为未致伤甚至致死,违法者很难因虐童获罪。
由于对虐童行为惩戒不力,导致家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事实上,用体罚的方式虐童,是对孩子人格尊严的极不尊重,将会造成他们强烈的逆反心理,使他们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模仿性强,可塑性也比较强,更容易酿成不良的习惯。这时候,家长要采取循循善诱、寓教于乐的教育方式;同时,要依赖于学校和社会的齐抓共管,共同帮助未成年人慢慢改掉不良习惯。如果采取体罚等“激进”的教育方式,不但达不到让孩子改正错误的目的,反而对孩子未来的身心、人格、情绪发展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甚至会酿成悲剧。
然而,对于虐童行为,如果不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舆论公愤,司法机关不会追究刑责。可见,对于一般的虐童行为,有关部门显得很无奈,大都仅停留在这种做法是否妥当、是否值得效仿的讨论和争议层面上,而忽略了这种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的伤害,更没有考虑到拿法律的标尺去衡量。以至于虐童事件层出不穷,受虐待的儿童难以逃出虎口,得不到应有的救助与保护。
可见,南京“养母虐童案”,应办成“判例”样本。当家长的“狼性”挣脱亲情的束缚,当家庭教育开始蔑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权利时,敬畏法律、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显得尤为迫切。要知道,暴力教育造就不了有用之才。相反,在暴力教育中长大的孩子,难免会存在懦弱、胆怯甚至自闭等心理缺陷,势必会影响其今后的人生。特别是,家长虐童是法治观念缺失的一种表现,更是一种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坚决予以打击。因此,对于虐童等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行为,不管后果轻重,都应该“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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