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潍坊8月22日讯(记者 马云云 通讯员 王京华 实习生 周昌) 在银行存了5万元钱,没多久却“不翼而飞”,原来是丈夫给人提供担保,因为对方没有及时还款,银行直接扣划了她的这笔存款。丈夫给人作担保,银行可以直接划走妻子的这笔钱吗?近日,潍坊市寒亭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认为银行的扣划行为不具合法性,应当返还这5万元及利息。
存进银行5万元,半个月后没了影
2013年5月2日,孙玉娟在潍坊一家银行存款5万元,一个半月后,这5万元竟然“不翼而飞”。她发现,这笔存款被银行悄无声息地私自划走了。“为啥把我的钱划走了?”孙玉娟想不明白,她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返还存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法庭上,银行也觉得“委屈”,称这事儿在七年前就埋下了伏笔。当时孙玉娟的丈夫杨林为张敏行在这家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根据合同约定,银行有权扣划担保人的存款。
在2006年12月,张敏行与这家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杨林和周永与银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张敏行向银行借款5万元,杨林和周永为张敏行借款提供最高额担保,并约定,保证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银行可以直接从保证人在该银行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
银行发放借款后没有如期收到还款,便将张敏行、杨林和周永起诉到法院。经民事调解书确认,由杨林对张敏行在银行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后来两人都没有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
丈夫替人担保,妻子没签证明书
七年后,也就是2013年5月,孙玉娟在这家银行存了5万元。当年6月18日,银行依据与杨林签订的合同约定,自行将孙玉娟账号下的存款5万元及利息24 . 60元扣划,用于偿还张敏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我对杨林为张敏行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不清楚,也没见过民事调解书。”孙玉娟说。但银行方面表示,孙玉娟知道这件事情,当时还签订了一份证明书,同意杨林为张敏行的5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那不是我签的字。”孙玉娟提出,证明书中的签字并不是她本人所签。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作的鉴定显示,证明书中的签名的确不是由孙玉娟本人所签。
未经本人同意,银行扣款不合法
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三个,首先,杨林为张敏行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笔债务是杨林的个人债务还是杨林与孙玉娟的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孙玉娟在银行的5万元存款是否为她和丈夫的共同财产;第三,银行扣划孙玉娟存款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认为,经鉴定,借款申请审批表中所谓孙玉娟的签名不是她本人所签,保证合同中也没有她本人的签名,所以,杨林因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对银行所负的债务不是他和妻子的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在二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这5万元存款应认定为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双方属共同共有关系。
此外从查明的事实看,杨林没取得妻子同意就同意银行扣划两人共同共有的银行存款,这一意思表示无效,银行据此扣划存款不具有合法性,应当返还孙玉娟存款。
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支付孙玉娟存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