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打击虚假广告 市消保委五条红线支招防被骗

2015-08-27 17:25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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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8月27日消息  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广告法》进行了自1995年施行以来的第一次修订,加大了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整治力度,不仅对虚假广告进行了定义,同时列明了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今天,记者从青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了解到,为便于广大消费者熟知法律,青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梳理了针对识别虚假广告的五条红线,帮助消费者认清虚假广告,科学理性消费,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对虚假广告给出了明确定义,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对虚假广告给出了明确定义,即“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这也是首次明确禁止广告内容“引人误解”。对虚假广告的定义是构成虚假广告的原则性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修订后《广告法》的相关内容,青岛市消费者协会梳理了如下五点虚假广告形式:

  商品或服务不存在

  如某健身场所根本没有设置泳池,却通过广告图片、资料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有泳池而进行招揽宣传,则该广告就虚构了商品或服务本身,为虚假广告。

  信息与实际不符

  信息不符构成虚假广告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商品或服务在其广告中宣传的各种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是这些信息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实质影响。根据《广告法》,商品的信息包括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

  科学研究言出无据

  科学实验是必须能够以同样的方式方法得出同样的结果,以进行验证的。如果只有一次实验成果得到广告中宣传的效果、依据,无法重复再现,这样的“科研成果”也是属于无法验证的。以这样的“科研成果”作为广告的依据,也属于虚假广告。

  虚构商品服务效果

  如果广告中对商品或服务的效果进行了虚构的,也属于虚假广告的一种。许多商家以商品或服务的效果需要长期才能体现为借口虚构效果,但新《广告法》现在明确,一旦被认定虚构了效果,就是虚假广告无疑。

  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其他情形

  随着时代的发展,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上述四种情形不能完全概括,因此,新《广告法》以“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方式予以囊括。是否属于“其他情形”应以原则性规定为依据,上述四种典型情形做为参考。

  此外,青岛市消费者委员会建议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谨慎购物行为,预防消费陷阱。如果发现虚假广告,可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广告主将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因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文 王君莉 实习生 章天骄

   [编辑: 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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