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学义
嫖宿幼女罪的取消可谓大快人心。不过“恶法”虽除,但觊觎幼女的恶人仍在。这就需要司法部门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把握量刑原则,坚决打击那些奸淫幼女者,斩断其魔手,给弱者以有力的保护。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8月29日经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此次刑法修改的焦点之一是取消嫖宿幼女罪,今后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嫖宿幼女罪是近年来被诟病最多的罪名之一,被指为“恶法”,其取消可谓大快人心。
取消嫖宿幼女罪,首先有利于保护幼女的权益。嫖宿幼女罪是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规定。应该说,它最初是为保护幼女而设。但自贵州习水等一大批典型案例之后,嫖宿幼女罪日益显露负面作用。该罪名将受害者置于“卖淫”的位置,这是极大的不公与伤害,会给其本人及家庭蒙上巨大阴影,在伤口上狠撒一把盐。受害者甚至一生都无法抬头做人,更遑论嫁人。
取消嫖宿幼女罪,有利于打击奸淫幼女的恶行。此前,有声音称,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更能打击犯罪,因为前者起刑点为5年,高于后者的3年。这着实是个错误。且不说,仅以量刑轻重为着眼点本身就已违背法律初衷,就是从实际功用来看,此论也站不住脚。其一,不少“嫖宿幼女”者是有权(钱)有势者,会利用各种手段求轻判。数据显示,2010至2013年,全国以嫖宿幼女罪被判刑的被告人中仅有67%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从理性分析,当幼女被置于“卖淫”位置时,受害者与家人最先想到的会是减少对自己的伤害,由此可能选择隐忍或私了,这是最彻骨的悲凉。其二,奸淫幼女的刑罚比起嫖宿幼女,要重得多。刑法规定,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从重”二字很有分量。强奸罪基本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情节严重的,应处加重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取消嫖宿幼女罪,也是我国法治的纠偏与进步。该罪名本身便自相矛盾,法律一面认定幼女没有性自主权,一面又认定其能“卖淫”,岂非“精神分裂”?如今,这一延宕18年的法条终被取消。法条是死的,社会却在不断演进,在依法治国已成共识的当下,公众也希望看到通过修法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平正义。那些让弱者悲鸣其下的“恶法”,理应早日画上句号。
当然,“恶法”虽除,但觊觎幼女的恶人仍在。这就需要司法部门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把握量刑原则,坚决打击那些奸淫幼女者,斩断其魔手,给弱者以有力的保护。
半岛网辣蛤蜊评论(
http://news.bandao.cn/lagala/)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