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8月29日讯 (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赵乐天 程然)闫兴(化名)于2011年12月曾因盗窃罪被河北省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五年,但他不思悔改,又因盗窃被抓,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阳谷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3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闫兴伙同他人骑一辆三轮摩托车,来到阳谷县李台镇一家修理农机的门市部旁,将其放置在门前的福田GE40轴流滚筒总成、玉柴柴油机D71缸体各一个抬到三轮摩托车上偷走。今年5月,被告人闫兴被公安机关在河南省台前县火车站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兴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的新罪,应撤销缓刑,与原判刑罚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闫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