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新《广告法》由原来的49条修订为75条,对广告法律制度进行了重要完善,增强了法律震慑力。日前,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于显祥在新《广告法》施行之际,回答了记者的有关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新《广告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广告经营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广告业的飞速发展,广告经营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缺乏规范,原有《广告法》已不能适应广告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新《广告法》的出台,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开启新征程的新形势下,从立法层面对我国广告法律关系和广告管理制度的一次重大调整和改革。新法更加注重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加注重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更加注重简政放权和激发市场活力,对构建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我国广告业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问:新《广告法》在广告内容准则方面有哪些新变化? 答:广告准则是一切广告都应当遵循的标准,是发布广告时的原则规定,是判断广告能否发布的依据,也是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原《广告法》仅规定了药品等7种商品的广告准则,内容不完备,操作性不强。新广告法则规定了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烟草、酒类、教育、培训、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房地产、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等9类19种事关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且违法广告发生率高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内容准则。
问:新《广告法》在规制虚假广告方面有哪些新亮点? 答:新法专门增加了虚假广告构成条件的相关规定,即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同时进一步列举了四种典型的具体情节,包括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相关信息作证明的,以及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等情形,提高了查处虚假广告的可操作性。在法律责任方面,加大了对发布虚假广告的罚款力度,如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增加了吊销执照、证照等新规定,极大提高了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
问: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出台了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新法明确规定了四种禁止性代言:一是不得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四类广告代言;二是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代言;三是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四是因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广告代言。
问:新《广告法》对烟草广告有哪些进一步的管控规定? 答:新《广告法》一是增加了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和场所。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二是增加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的规定;三是禁止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问:有些日用品广告宣称有疾病治疗功能,新《广告法》对此有何新规定? 答:新《广告法》明确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这一新规弥补了过去仅明确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缺陷,这将有效防止各类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误导患者、损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问:当前含有投资回报预期内容的广告比较多,新《广告法》对此类广告有没有具体规定? 答:新《广告法》专门增加了关于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具体规定,即要求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是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上述规定有利于增强人们的投资风险管控意识,克服盲从心里。
问:互联网广告近年来得到迅猛发展,新《广告法》有何具体规定? 答: 新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也必须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同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互联网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违反规定可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问:新《广告法》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有何新规定? 答: 新法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如新增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有关时长、方式的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药类广告。广播、电视、报刊发布违法广告受到处罚的,该媒体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问:工商部门作为广告监管的主体,在新《广告法》中有没有相关的问责规定? 答:新法明确和强化了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工商部门贯彻实施新《广告法》有什么打算? 答: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要求有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广告市场环境。下步,工商部门将以新《广告法》为利剑,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勇于负责、敢于担当,不断提升广告监管执法水平,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广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查处大案要案,树立执法权威,形成法律震慑,遏制虚假违法广告屡打不绝、屡禁不止的现象。发挥好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门联席会议牵头作用,加强与其他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的协调配合,推动形成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的广告市场监管新格局,为创建“全国无虚假违法广告城市”作出不懈努力。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